汤XX满心期待地出借款项,本以为有担保便能高枕无忧,却没想到陷入了一场民间借贷“再担保”纠纷的漩涡。为了讨回自己的权益,他委托了严长俊律师代理此案。"
"一开始,汤XX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指出一二审法院认定瞿XX不承担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从合同签订情况来看,他是因为瞿XX担保才出借款项。虽然自己后来要求主债务人周XX另外提供了担保人罗XX、顾XX,但这两人根本不知道瞿XX为他们的担保债务进行再担保,他们和瞿XX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担保合同关系。而且从合同约定上,汤XX和瞿XX之间也没有约定所谓“再担保”是为担保债务而担保,瞿XX在“担保人”前添加“再”字,只能意味着增加了一个担保人,目的是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同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再担保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一审的时候,法院认为周XX应承担偿还责任,顾XX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也认定借款本息中仅偿还了20万元。但认为瞿XX是再担保人,再担保是指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其前提是主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才能要求再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而汤XX明确表示不追加保证人罗XX参加诉讼,所以瞿XX依法不承担清偿责任。最终驳回了汤XX要求瞿XX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汤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我国法律对“再担保”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审和二审法院在认定瞿XX的“再担保”行为及责任承担上出现偏差。而且涉及到复杂的担保合同关系认定,各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再担保合意,以及在不同担保方式、担保责任未明确约定下如何依据法律作出判断。"
"然而,严长俊律师有着其独特的优势。他拥有数十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和二十余年法律服务从业背景,业务横跨多类案件,对于复杂交叉法律纠纷有很强的处理能力。并且他常驻泰州兴化,长期对接兴化市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熟悉本地裁判口径、办案流程,理解公检法机关办案思路和本地裁判习惯,这些都为他代理此案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代理策略上,严长俊律师紧紧围绕法律条文,指出虽然法律没有对再担保进行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x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同时强调瞿XX在《借据》上签名捺印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再担保时,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xx条,应当对主担保人顾XX、罗XX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汤XX没有追加主担保人之一的罗XX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不影响瞿XX对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了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关于周XX偿还责任和顾XX连带偿还责任的部分,撤销了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驳回汤XX要求瞿XX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这一项,判决瞿XX对顾XX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汤XX胜诉。"
"本案的胜诉在行业内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它为处理民间借贷中“再担保”这类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复杂问题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在再担保方式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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