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侵权的情况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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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商标权侵权的情况都有哪些

一、商标权侵权的情况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关于如何界定商标是否侵权,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被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导致权利冲突发生的原因固然存在一些偶然的巧合,但较多情形下,仍是由于一方恶意搭便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所致。因此,审查被告的主观过错、主观恶意对侵权判断是十分必要的。

2、是否相同或相似,并造成混淆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与商品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商品与服务之间是否相同或类似,并造成混淆和误认,亦是判断侵权构成与否的重要因素。

3、标识应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如果是一般的经营者和普通的消费者都普遍认同的通用名称,一方当事人就不享有独占的权利,也不能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合法使用。

在有的情况下,即使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也不应被视为侵权行为,商标权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他人停止使用。比如,正常使用自己的名字、名称或地址的行为;善意使用关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日期以及其他描述性标志的行为;行使在先使用权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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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侵权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通常有两种写法:要么笼统的写“停止侵犯原告某注册商标专用权”,要么具体的写明“停止在某商品上使用某标志”。原告应当明确主张权利的是什么商标,主张的侵权行为指向的是使用在哪些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哪些标志。
2、“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包括但不限于”通常用于合同文书的撰写,表明不仅需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还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合同事务。但是诉讼请求中则不允许出现这种表述,因为被告无法针对性的提出答辩意见,也无法审理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应当予以删除。
3、销毁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能否作为侵犯商标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实务中做法也并不一致。笔者在多个案件中遇到当事人提出类似的诉讼请求,每次都会询问原告主张销毁侵权产品具体应当援引哪一个法律条文,至今未得到有说服力的答复。实务中确实有判决主文中直接表述销毁侵权产品。但是如果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一纸文书,那么在诉讼中就应当通过证据保全等方式对侵权产品予以特定化,否则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将遇到困难。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应当明确是否包含诉讼合理支出,并且明确诉讼合理支出的具体数额。
5、赔礼道歉商标权是财产权,侵害商标权并非侵害商标权人的精神利益,因此对于侵害商标权不能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2006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第32条规定,商标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不应判令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6、消除影响侵害商标权有可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为了恢复商誉,允许商标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原告提出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其请求在哪一个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7、价格过滤措施曾有商标权人某电子商务平台主张该平台存在大量假冒商品,要求判令商务平台采取价格过滤措施,禁止低于某一特定价格的商品在该平台售卖,该案最终调解结案,调解协议保密。但通常认为,商标价格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难以合理确定用于过滤的价格;价格过滤措施意味着商标权利人在商品售出后仍有权控制后续的交易价格,与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冲突;价格过滤措施过于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的成本。因此,至少从目前来看,要求电子商务平台采取价格过滤措施,既无明文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依据。
8、诉讼费用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不应当作为诉讼请求的内容。诉讼费用的分担,由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作出决定,不列入裁判主文。诉讼费用是根据诉讼请求来计算的,如果诉讼费用本身计入诉讼请求,将会造成诉讼费用的循环计算。
9、保全申请费保全申请费不是诉讼费,实务中常出现将二者混淆的做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第38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因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保全费,不列入诉讼请求的,只能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将诉讼费用作为诉讼请求提出,以及将保全申请费视为诉讼费是诉讼中最为常见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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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科普》商标侵权“混淆”都有哪些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个规定看着理解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理论和时间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在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小编着重来说说售前混淆。更多商标资讯尽在一品威客旗下一品标局,关注关注号: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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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时时得到商标行业一手资讯。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KFC,以为那就是肯德基,很开心的想去吃,结果走进一看却是KFE,是山寨肯德基。这就是所谓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容易理解,即在销售的过程中消费者容易误认产品或服务来源。售后混淆又称为旁观者混淆,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混淆,但是销售后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知错误,同样也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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