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资产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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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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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侵占公司资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行为,在进行相关涉及相关案件时,是以以夫妻双方为罪名的话,那么即使是丈夫进行逃跑或者是被判处相关刑法,那么妻子一方也需要提倡否偿还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跟妻子无关的话,那么相关债务就不需要由妻子来进行偿还。
侵占公司资产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侵占公司资产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一般来说一下几种行为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要点为:

1、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2、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界,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加以区分:

(1)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2)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的解读: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具体要看侵占行为是由哪一方进行造成的,如果是夫妻双方进行造成并且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共同进行担保会偿还的话,那么妻子绝对是要偿还债务的,但是如果是妻子不知情的话,那么就与妻子无关,应为侵占公司财产适合生活支出方面无关的相关性。所以不需要由妻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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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所获得的赔偿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地说,夫妻一方对他人的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其配偶对外没有义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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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应该是指合同之债。只有合同之债才存在使用什么名义负债的问题,侵权行为谈不上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夫妻名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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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1、从民法典关于个人财产的界定可以推断出,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所获得的赔偿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地说,夫妻一方对他人的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其配偶对外没有义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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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2)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综上,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因为故意或因为过失,总之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而另一方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过错,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故不应承担对方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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