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律师证可以出庭辩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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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律师证同时也是可以出庭辩护的,但前提一般是针对于民事的案件,如果是刑事的案件是不可以有,同时对于当事人还需要有委托书,这样才可以依法的为自己辩护,对于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员,对于当事人的胜诉机会是很小的。
没有律师证可以出庭辩护吗?

一、没有律师证可以出庭辩护吗?

民事案件没有律师证可以上庭做辩护。现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即视为获得律师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律师资格等。但国家对律师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证管理,若想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仍需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工作证书。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没有律师证就代表着不是律师,对于此人只要与当事人有关系就可以依法的实施辩护,但前提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而且不是律师也是存在很多的限制性,不能阅卷、不能详细的了解相关的案件情况,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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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人就问了,那张老师,律师在这里起什么作用?有很多人说,律师起的作用是说服作用。这个观点我不赞同,尽管这种观点现在很有市场。我个人的观点是律师起的作用是帮助的作用。美国的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哈佛大学的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说,“很多人认为陪审团是可以说服的,但是陪审团还是要自己作出有罪和无罪的判断。”如果不相信,请你去看电影《十二怒汉》,所以如果我们律师把握住这点,我们仅仅起帮助作用,那么我们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就可以说服自己,因为我们只要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案件的结果和我们没有关系。
那么要想做到职业主义,要想拥有精湛的专业技术,我们就要注意语言对律师的重要作用。语言有两种。当然我们刚才在讲职业主义,它是由精湛的专业职业技术和高尚的职业伦理两部分构成。语言对律师来说非常重要。语言有两种。一种是有形的语言,一种是无形的语言。有形的语言通常来说是书面表达。无形的语言是我们这种口头的表达。坦率地说,中国律师在语言方面先天不足,后天难补。我们的法学院很少训练我们的学生的口头表达,书面表达训练就更少了。而到了律师事务所,到了法庭上,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又导致律师很难通过现有的这种庭审来展示和训练自己的语言水平。
这一点我们和美国有很大的差别。 美国有很多年轻律师非常羡慕美剧中的美国律师的形象。美国律师通常在美剧中都是站起来,在法庭上一边溜达着,一边侃侃而谈。特别是在向证人发问时,时而咆哮,时而怒吼,挖了很多陷阱,最后让证人落入了律师设计的陷阱中。那么法庭审判表现为一种非常戏剧性的冲突。曾经有一个笑话,我们有一个同行因为看美剧看多了,想在中国的法庭上溜达溜达,他刚站起来,法官就问他:“你要干什么”。他说:“我想发言。”这个法官说:“请你坐下。”他说:“法官,我站起来发言对你表示尊重。”法官说:“我不需要你的这种尊重。你坐下就是对我最大的尊重。”
另外,美国的联邦大陪审团制度,12名陪审员都是法盲,他们从来没有学习过法律。而且开庭之前,被封闭隔离,与案件本身不接触。这个时候,在陪审团开始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律师通过大量复杂的交叉询问来还完案件事实。最后,由陪审团根据证人的了解,作出案件有罪、无罪的判断。而我们中国司法制度与美国完全不同。我们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有罪与无罪是由职业法官。而且,我们检察院会提前把案件的卷宗移送法院。那么职业法官会提前看到卷宗。并且,自2003年以后我们国家实行了司法考试制度,职业法官与律师一样都通过司法考试,而法官比律师还要多考一门公务员考试。所以,职业法官内心优越感非常强。而且由于他先入为主,所以他通常不愿意听律师在法庭上多说话或者是多发问。如果律师哆里哆嗦,问来问去,问不到点子上,法官就会阻止律师的发问。
正是由于这种法学院的先天培养的不足和我们后天制度的不足,导致中国律师普遍缺乏法庭发问的能力。但是我们缺乏这种法庭发问能力,是不是意味着法庭发问并不重要呢?不是。实际上法庭发问非常重要。刑事辩护律师施展才华的空间主要有三个舞台。首先是法庭发问;第二个是法庭质证;第三个是发表辩护词。现在我们有很多律师同行愿意把工作的重点,法庭表现表现在发表辩护词。曾经有一个老律师,法官问他:“你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词需要多长时间?”老律师说:“我要站起来发言一个小时。”法官听完后当时就昏过去了。跟着老律师商量:“你看能不能缩短一点。”两个人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说:“半个小时行不行?”事实上,长篇大论的发表辩护词,庭审效果往往不好,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有几十个被告人,庭审已经持续了整整一周,在庭审最后结束的时候,如果辩护人长篇累牍的发表辩护词,不仅法官难以容忍,公诉人接受不了,就连自己的律师同行有时候也难以接受。那么,我们的经验是,把我们的工作,在法庭上的工作前移,要充分利用发问、质证这两个环节,等到发表辩护词的时候,反而言简意赅。那么今天呢,我们不是要完整的讲述发问、质证和发表辩护词这三个环节,我们仅针对刑事辩护的法庭发问来讲解。
那么,我们先来看一下,辩护律师在法庭向被告人发问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点,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发问,表明被告人对指控的态度和异议,你要给自己的当事人一个机会。如果这个案件你的当事人确实有罪,那么你辩护的目标是奔缓刑去的,那么你的发问要让自己的当事人当庭认罪,而且表现出一种非常良好的认罪态度。如果对这个案件是奔着无罪去的,那么当庭,当事人也要理直气壮的说,我认为自己没有罪,我对这个案件的事实有异议。
第二点是通过发问为辩方后续的举证、质证起引导和铺垫的作用。很多律师把发问、质证和最后的发表辩护词人为的割裂起来,这三者之间没有有机的关系,我们通常认为这三者是非常密切联系的:你在发问的过程中,要把案件存疑的证据,它所表明的相关的事实给它突出出来,在发问和自己当事人回答问题的时候,让法庭上所有的人对这个事实产生深刻的印象,进而想知道这个事情到底是不是这么回事,为什么是这个样子,把所有人的的胃口给吊起来,等到质证的时候,证据出示,所有人一看,哇,原来是这样,真相大白;然后轮到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的时候,你可以结合自己的发问和质证的过程,对你的观点做一个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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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老公结婚后,被老公一直经常性家暴,我真的不能接受了,现在正在打离婚官司,因为结婚好多年了还没有孩子,马上要开庭了。我想问一下离婚法庭上怎样为自己辩护才有利?打离婚官司离婚案辩护有什么技巧吗?离婚诉讼时法庭上怎么辩护辩护的时候有辩护词吗?
[律师回复]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您好,我姐姐现在是法学系的一个学者,姐姐现在在实习的时候,需要在做一份法庭的模拟边防护次上交才可以毕业,姐姐在模拟法庭辩护的时候,法庭模拟大赛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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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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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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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辩护人的辩护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人的辩护责任有哪些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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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罪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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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无罪辩护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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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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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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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无罪证据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慎重决策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规避风险
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据上有所欠缺,这时不宜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辩诉交易”做罪轻辩,这时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决定的。
方法技巧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另外,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最后,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
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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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犯法被抓进看守所了,家庭花钱找熟人捞人没捞出来,都批捕了才想起请律师,问庭审阶段辩护意见词是啥,庭审前有必要撰写辩护词吗?
[律师回复]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词》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必须入卷。实践中好多律师都是在案件开庭前就写好《辩护词》,法庭辩论阶段照稿子念一念,庭后向法庭提交。
对此我是很不以为然。
从业至今我从未这样做过:庭还没开,被告人怎么说、公诉人如何诉、法官会问些啥等等,都存在不可预知变数,事实上要设计各种应对方案才行,如何能仅凭阅卷就能写好《辩护词》?
我听说斯伟江为庭前写好《辩护词》给别人修改的事弄的不愉快,杨学林就委婉的说:我没有在开庭前写好《辩护词》的习惯。
我是从来不在庭前写好《辩护词》的。但每个案子我都有辩护提纲,再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充实、修正,着重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庭后整理、撰写《辩护词》也是观点突出、简明扼要。对那些还没有开庭就能够写出洋洋洒洒几万字十几万字《辩护词》的“大家”我是自叹不如,但不知道法官有没有空去看会不会看?
曾经在杭州中院辩护一个案子,合议庭当庭宣判,几日后送《判决书》给我时书记员说,张律师你是不是没有当庭提交书面《辩护词》?没有?那你写个书面《辩护词》寄给我,我装订案卷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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