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以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我国刑法中将这种两罚制界定为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与单位犯罪概念相一致的。目前,这一制度主要是指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中的相关成员处以自由刑为主的多种刑罚手段的刑罚制度。
两罚制又称双罚制,是指在运用刑罚方法处罚的同时,也处罚与该犯罪有关的法人内部成员。是当今确立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的国家最为推崇的一种处罚方式。
具体概念可以概括为司法机关在对违反刑法应该接受处罚的单位或法人进行定罪量刑时,既处罚单位或法人又处罚其中某些自然人的一种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的具体运用内容,各国立法均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却是保持一致的。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伴随着单位犯罪在我国的确立而广泛采用的一项制度。
综合上面所说的,偷税漏税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的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罚款,但对于罚款的金额就会结合逃税的金额来进行计算,对于多次犯罪的一般也会加重当事人的处罚,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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