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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第692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合同编》(于实施)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具体可细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没约定保证期间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长短为六个月。
2、约定且约定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且约定有效的,保证期间按照约定。例如,连带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出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6个月过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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