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他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手机号和U盾,出售给上游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叶XX被抓获时,涉案银行卡已帮助结算金额一百二十余万元,个人获利一万元。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叶XX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胡雨薇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三项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从辩护策略上看,这是一个标准的量刑辩护框架——尝试通过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来压缩刑期。但法院的审查结论逐一回应了每项主张:关于坦白,法院认为叶XX被查获归案后并未及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坦白;关于从犯,法院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关于缓刑,法院认为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三项核心辩点,均未被采纳。
但判决书的最后一段,出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表述:“鉴于被告人叶XX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也就是说,虽然坦白和从犯两项辩点被否定,但律师在庭审中提交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当庭的认罪表态——这些程序性材料和工作,仍然是法庭作出从宽处理的独立依据。最终判决仍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公诉建议一致,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意味着刑期的计算方式和量刑基准并未被推高。
这起案件提供了一个在实际办案中常见但很少被讨论的情形:当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被法庭采纳时,辩护的工作是否仍然具有价值?从结果上看,三项辩点被否定似乎意味着辩护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仔细审视判决的逻辑,律师在庭审中完整呈现了认罪认罚的程序材料,确保了当事人获得从宽处罚的法定权利得到实际适用。如果律师没有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在庭审中坚持对认罪态度的事实陈述,法庭是否还会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一个无法确认但在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胡雨薇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两百件,其中刑事及刑民交叉案件超过一百二十件。在她的办案经验中,辩护意见的采纳与否定是法庭审理中的常规过程,不是每一项辩护主张都会被采纳,但每一项辩护工作都有其程序价值和事实记录功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自首和坦白的认定、从犯地位的确认——这些最终由法庭审查决定的事项,首先需要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举证、论证。没有律师的提出和固定,就没有法庭的审查和采纳。
刑事案件中,辩护的价值不总是体现在“被采纳”的结果上。有时它体现在程序推进中被完整记录的事实、被规范适用的法律条款、被依法保障的权利上。三项辩点未被采纳,不代表辩护工作归零。认罪认罚这一项独立从宽情节的适用,本身就是庭审辩护中律师完成的一项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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