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
二、收费依据和标准:
1、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4号)
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处
条件:
1、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他外资项目,主要是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施行前已批准成立且在该批准有效期限内的项目,以及利用中方原有场地,从事工业、农业、种植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生产型项目,可按缴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以上文件中未明确具体条件,目前按上述所列条件操作)。
2、外资企业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外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
4、外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5、外资企业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外资企业投资情况、申请用地位置、面积、土地投入方式及申请用地理由;
2、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
3、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
4、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核发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5、外资企业章程;
6、外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7、对补办用地手续的外资企业,需提交已缴纳土地使用费情况的相关凭据。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处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对外资项目用地进行现场核实,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4号),根据地块的用途及位置确定外资企业用地的土地类别和土地等级,核定土地使用费标准,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并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拟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文本,将审查意见和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经办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6个工作日
(五)土地权属部门审核与合同签订
时限:不计时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签定合同、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四)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五、岗位责任及权限:
1、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报请局长(或授权主管局长)与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
合同签定后,经办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将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制作《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通知书》,送权属部门进行土地登记。并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转送地税部门。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2、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3、待土地面积实测后,如用地面积发生变化,签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补充协议。(该项内容不计时)
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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