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重婚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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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2、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3、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常见的重婚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一、重婚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1、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

2、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

3、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特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

(1)有配偶者出现外遇情况;

(2)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3)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

二、认定重婚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在认定重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 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我国是一夫一妻制国家,法律禁止重婚并不惜动用刑罚手段打击重婚行为。此外,对于重婚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也是属于无效的。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意指无效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时即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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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因为工作需要,想要咨询一下山东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有什么具体规定,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山东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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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重婚行为有哪些?
1、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2、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3、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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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有什么行为属于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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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最近在办理遗嘱,但是他对公证方面不了解,我想请问下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中常见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遗嘱公证作为一种行为公证,目前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在实施遗嘱的行为地就可办理公证。这样遗嘱人可以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而且随时随地都可以变更、撤销或者再立遗嘱,这样,就可能出现多份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对于该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却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二)遗嘱效力的可变性,即使是公证遗嘱也不能直接采纳。公证遗嘱虽然是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所立,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比较可靠,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但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可能发生变化,遗嘱的效力也就会随之改变。当遗嘱人死亡,继承发生后,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有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遗嘱继承人是否有虐待、遗弃被继承人(遗嘱人)及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人生前是否又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这些都是在立遗嘱时所不能预见和把握的,只有在遗嘱继承发生后才能确定。这样,原来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可能因为上述因素的出现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公证遗嘱同样需要重新确认,而不能直接采纳。
我以前被人以投资的说法骗了五万块,后来才懂得被诈骗了,请问参与非法集资常见手段都有哪些,具体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六种手段看清非法集资:
  
1.不法分子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以种植芦荟、养殖蚂蚁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
  
3.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4.以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掩盖其非法目的,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
  
5.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五招对策识破非法集资: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是陷阱;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否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
  
4.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会进行报道,可通过网络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劝说要审慎决策,不要盲目听从。
以上就是参与非法集资常见手段都有哪些的解答,请采纳。
我是一名刚上不班的人员,最近在看有关征收抚养费的资料不是很懂,请问社会抚养费征收常见问题是什么,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近年来,我院在审查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发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部门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必须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做好宣传工作,推进社会抚养费依法、规范、有序征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1.执结率偏低。2012年—2014年共执结1875件,自动履行1605件,强制执行510件,终结107件,其他13件。执结率低于其他案件的执结率。
  2.实际到位率偏低。在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中,社会抚养费的实际到位率仅在70%左右。
  3.和解率偏高。在上述执结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计生行政部门与当事人庭外和解而执结的。据统计,庭外和解率超过50%。
  
4.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所占比例高。2012年-2014年我院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884件,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占6
5.01%。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1.程序存在瑕疵。计生行政部门的下属乡镇计生办作出征收决定后,才收集超生的有关依据、证据,有时采取取证与作出征收处理决定同时进行的方式。计生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随意性大,不按时间、不按顺序收集证据。有时让被征收人的亲属或相关领导干部代收文书,但没有记录,有些被征收人拒不承认收到征收决定。
  
2.事实不清。计生行政部门征收抚养费决定书,未明确违法生育的事实种类,没有依照规定陈述分析详细的违法原因,许多被征收户,不知错在哪里。
  
3.法律依据不准确。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证书决定时法律法规适用错误,有的甚至把已经失效的法律或者旧条例当成修改后的条例使用。
  
4.被执行人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种种问题。有的家庭贫困,确实无法缴纳。有的软磨硬抗,得过且过。有的相互观望,藐视法律。有的熟悉政策,规避执行。有的常年外出避而不见。
  
三、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存在问题的建议
  
1.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在计生队伍的建设上要想办法将有能力、有素质的同志充实到计生队伍上来,保证每个乡镇专门从事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人员不少于2人。
  
2.规范抚养费征收工作管理。乡镇计生部门应在征收工作中占据主导地位,避免村干部按照个人情感主导征收工作,减少因不公平征收对征收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3.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必须依据准确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以免出现使用法律依据不正确而导致被征收对象合法权益受损的现象。
  
4.收集证据要全面、准确、及时。一定摒弃收集证据时随意性大,不按时间、不按顺序收集证据的弊端,证据制作全过程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制作决定书一定要明确违法生育的事实种类,依照规定陈述分析详细的违法原因,明确被征收对象的地址,确保征收行为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
  
5.加强宣传,从源头上减少政策外现象。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阵地,特别利用电视台有关栏目,利用一案影响一片,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宣传生育政策、奖扶政策,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使更多的群众理解和支持计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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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重婚行为包括哪些
1、至少存在两个法律婚姻关系。即同时与多人登记结婚的。2、先法律婚后事实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之后与他人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3、至少有两个事实婚。前后与多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4、先事实婚后法律婚。与原配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之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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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财产分割若干具体意见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t;一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
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
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
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
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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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金融犯罪具体包括几种罪
常见的金融犯罪包括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罪,危害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罪,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以及危害金融机构存在管理制度犯罪等,跟金融犯罪相关的罪名非常多,类似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就是很常见的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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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遇到了资金重组了,现在申请了起诉了,那么有关资产重组收购股份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范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资产重组收购股份法律意见书如下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
致: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属实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金万元,经营范围为:,目标公司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年、年、年(连续三年)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2.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金万元,经营范围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年、年、年(连续三年)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3.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金万元,经营范围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年、年、年(连续三年)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
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
本所律师查证:
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召开了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会议应
到会董事人,实到董事人,符合该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股权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就股权并购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
四、《公司股权并购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目标公司的《公司股权并购方案》,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
(2)公司股权并购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经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经查,本所律师认为:(就方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论(综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份,副本××份。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客货混装被抓到具体怎么处罚具体,严重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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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3客货混装该如何处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于非法营运车辆依据什么法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当地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4、处罚部门:非法营运的车辆应该是由交通局下属的运管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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