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探望权的规定一定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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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协议探望权的规定一定有效,对于在离婚后,不可以直接的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民事主体,一般会获得孩子的探视权,对方有协助权利得到实现的义务。同时由孩子探视权的一方,需要将安装离婚协议的规定,定期的向指定账户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协议探望权的规定一定有效吗?

一、离婚协议探望权的规定一定有效吗?

离婚协议探望权的规定一定有效,在写离婚协议书中探望权这一项中,里面要明确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哪一方所有,对于没有抚养权一方的对孩子的探视时间的规定、探视地点的规定、以及探视的方式都要在离婚协议书中具体体现,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为对孩子探望权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法院去进行调解,这样就会保护了没有孩子抚养权一方的权益,所以,在离婚协议书是个女的探望权必须严格谨慎的去书写。

二、子女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民法典》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时间。

(六)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的归属是需要通过签署离婚协议,或者是由法院直接判决的方式来加以确定的。对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只要离婚协议之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是由夫妻双方协商规定的,此时探视权的规定就会具有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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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点:条约中,可以明确的规定,探视的地点,在哪个地方探视,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约定探视的活动范围,在孩子十岁以后,这些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合理的安排探视地点,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也会减少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点的约定对于探视协议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时候需要写清楚一些!
3、方式:探视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样的,在条约中,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发生,保护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间各自的权益,探视的方式也可由协议中,明确规定,探视的一方有权利通过一定的探视方式来培养自己和孩子之间的感情,而监护人,也需要对探视方式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对于孩子监视的权利,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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