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交易中,认购书起着重要作用。那么,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房款总价不一致,这份认购书还有效吗?
张X与南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南宁恒大绿洲商品房认购书》,然而之后双方却产生了纠纷。张X表示,2019年6月30日,XX公司已通过销售人员微信通知他,公司将另行处理涉案房屋,这表明双方均以实际行为认可了认购书已经解除、终止,所以他认为没有必要再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而且,《认购书》约定乙方须于2019年7月1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XX公司在6月30日就通知他另行出售房屋,这显然是XX公司违约,应退回所收款项。同时,《认购书》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房款价格是608402元,可XX公司要求他一次性付款829224元,销售人员报价不一致,书面认购书与口头要求付款金额也不一致,双方并未就房屋总价、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这也是未能订立商品买卖合同的原因。另外,XX公司对外宣称无理由退款政策,销售人员也表示可以无理由退款,但未告知退款前提是再交30%的款,存在欺骗行为。
一审法院驳回了张X的诉讼请求,张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擅自变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以及变更房屋总价款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过错在XX公司一方。同时,双方均已同意退款,但对于退款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足以认定双方已同意不再履行《南宁恒大绿洲商品房认购书》,涉案的《南宁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所以,本案系因XX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南宁商品房认购书》解除,XX公司应退还张X支付的20000元款项。关于资金占用利息,XX公司应支付,计算方式为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XX公司收到起诉状之日即2020年9月7日计算至实际退款之日止。关于张X主张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系因本案纠纷所导致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而关于集团南宁XX公司,因其作为XX公司的唯一股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明XX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所以应依法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起案件中,黄玉兰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为张X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黄玉兰律师有着10年的执业经验,是南宁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来专注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及房产纠纷,成功办理1000+起案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80%。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多起案件取得取保、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等结果;民事案件领域累计追回资金及挽回损失超亿元。此次在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中,黄玉兰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从合同的履行、违约行为的认定等方面进行有力辩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如黄玉兰律师常说的,“法律是保障权益的坚固盾牌,专业是挥动盾牌的有力手臂”,在每一个案件中,她都用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撑起一片法律的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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