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押期限三天是强制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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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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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换押期限三天并不是强制规定,目前法律对换押的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刑事侦查结束后,会移送检察院,这样就涉及对嫌疑人换押,公安机关准备换押证等材料,检察院接受后交给看守所办理。
换押期限三天是强制规定吗?

一、换押期限三天是强制规定吗?

法律未对办理换押手续的时间作明确规定和限制,由于对换押时间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办案机关、受案机关、看守所三家对换押时限认定不一致。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侦查机关在逮捕后两个月的最后一天移送案件,检察机关当天没有换押,就会出现超期羁押问题。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二、哪些情况不用办理换押手续?

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综上所述,对于采取刑拘等措施的嫌疑人,如果侦查结束,需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会涉及到换押,检察院提起公诉,也会导致换押发生。法律对换押有相关规定,但是没有明确期限,也没有强制要求三天内办理。从司法实践上看,一般都是一两天办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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