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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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结婚一般是不会构成重婚罪的,对于事实婚姻在我国是不受到民法典的保护,从而也没有与他人进行登记结婚,这个与他人结婚的话也是属于正常的登记结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吗?

一、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吗?

不会构成重婚罪的;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也即法律婚 法律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即法律混 事实婚。

3、与“原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原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即事实婚 事实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也即事实婚 法律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二、重婚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1、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重婚罪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重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三、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重婚罪不一定与他人在一起就是属于构成犯罪,我国重婚罪的认定必须要在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之下与他人生活在一起或者是与他人再次的登记结婚才能被判刑,其它的行为是不会被认定的,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时也要有合法的依据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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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跟别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在刑法中认定重婚这种犯罪行为,不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两本结婚证,因为婚内与别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跟出轨是不一样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对外公开跟第三者是夫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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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一件事情,我的老家是在大山里,我们那里有很多都是没有扯证的只办理了酒席,我的姐姐跟她的现在的老公就存在事实婚姻,所以我想请问一下两个都是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
[律师回复]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颁布于 2001年12月24日,其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法复[199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产生于1994年12月14日)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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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1996年陈某(男)经媒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于当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当时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1997年女儿出生后双方感情不和,陈某遂独自一人前往广州打工,1998年认识广州女孩张某,两人相好并在当地登记结婚。2000年陈某在广州结婚的事情被刘某知道,遂向要求追究陈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陈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陈某在明知自己有妻儿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没有经过登记,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陈某后来和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理论和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也即法律婚法律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即法律混事实婚。
3、与“原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原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即事实婚事实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也即事实婚法律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对于上述第
1、
2、5种类型构成重婚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第
3、4种类型是否构成重婚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应作为犯罪定罪处罚。本案陈某的行为属于第4种类型,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重婚罪。
其次,构成重婚罪的主体要件中包括有配偶者,那么如何界定“有配偶”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
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陈某和刘某的“结婚”行为是在1996年实施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因此他们之间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陈某此时还符合法律规定的未婚者身份,不具备重婚罪中“有配偶”的主体要件。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即使后来陈某明知自己有妻女仍和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
最后,从《刑法》设立重婚罪的立法精神来看:一方面,它对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行为给予必要的刑事制裁以发挥国家刑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它也没有随意扩大自己的打击面,对于社会道德调整范围的一些行为保持着自己的克制力。我国结婚采取的是登记制,因此只有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受《刑法》的关注,而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结婚”行为只在民法的范围内予以调整,《刑法》不应给与过度干涉,否则有违《刑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在现代自由民主的社会里,人们崇尚的是恋爱自由,心智不太成熟的年轻人之间私定终生的事情也比较司空见惯,后来由于感情不和而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如果都给予刑事制裁也不符合实际,因此对于类似情况完善民事立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课以刑罚。
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1996年陈某(男)经媒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于当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当时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1997年女儿出生后双方感情不和,陈某遂独自一人前往广州打工,1998年认识广州女孩张某,两人相好并在当地登记结婚。2000年陈某在广州结婚的事情被刘某知道,遂向要求追究陈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陈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陈某在明知自己有妻儿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没有经过登记,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陈某后来和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理论和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也即法律婚法律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即法律混事实婚。
3、与“原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原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即事实婚事实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也即事实婚法律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对于上述第
1、
2、5种类型构成重婚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第
3、4种类型是否构成重婚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应作为犯罪定罪处罚。本案陈某的行为属于第4种类型,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重婚罪。
其次,构成重婚罪的主体要件中包括有配偶者,那么如何界定“有配偶”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
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陈某和刘某的“结婚”行为是在1996年实施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因此他们之间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陈某此时还符合法律规定的未婚者身份,不具备重婚罪中“有配偶”的主体要件。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即使后来陈某明知自己有妻女仍和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
最后,从《刑法》设立重婚罪的立法精神来看:一方面,它对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行为给予必要的刑事制裁以发挥国家刑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它也没有随意扩大自己的打击面,对于社会道德调整范围的一些行为保持着自己的克制力。我国结婚采取的是登记制,因此只有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受《刑法》的关注,而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结婚”行为只在民法的范围内予以调整,《刑法》不应给与过度干涉,否则有违《刑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在现代自由民主的社会里,人们崇尚的是恋爱自由,心智不太成熟的年轻人之间私定终生的事情也比较司空见惯,后来由于感情不和而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如果都给予刑事制裁也不符合实际,因此对于类似情况完善民事立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课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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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
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双方进行夫妻同居生活的情况,而重婚罪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再次结婚的情形。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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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事实婚姻能构成重婚吗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
事实婚姻要想构成重婚罪,那么前婚就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或者法律婚,否则不构成重婚罪。如果前婚的事实婚姻没有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本身都是非法的,当事人都没有获得配偶的身份,那么后婚无论如何都没有侵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并不能构成重婚罪。
【辟谣】
事实婚姻一定判离?
真相:不是
解析: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提醒】
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什么区别?
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当事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婚姻登记的,后一个也经过婚姻登记。
2、事实上的重婚,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种,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合法婚姻登记的,而后一个是事实婚姻即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第二种,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
第三种,前一个是事实婚,后一个也是事实婚;
上述三种情况都有可能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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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老家女孩很年轻就结婚了,我当初初中毕业出去工作几年就回老家结婚了,当时只有19岁所以没有领证,结婚以后就在老家带孩子了,但是我老公在外面打工很少回家,现在他说要和我离婚,他在外面已经结婚了,请问事实上的重婚与事实婚姻是怎么认可的?事实婚姻会造成重婚吗?
[律师回复] 实践中,关于事实婚姻和重婚的认定比较复杂,容易引起大家将二者相混淆,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颁布于 2001年12月24日,其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法复[199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产生于1994年12月14日)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1994]10号”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2001〕30 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法复[1994]10号”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2001〕30号”解释相抵触。
简而言之,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双方进行夫妻同居生活的情况,而重婚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再次结婚的情形,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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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的重婚
先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结婚是构成的重婚的,但是需要自己提交一定的事实婚姻的资料,不能按照自己的说法据可依认定,但是有关证人的证词同样是可以利用的,但是需要自己按照既定的要求进行书面上的阐述,从而促进有关事情的解决,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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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事实婚姻是否会构成重婚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重婚罪的界定,据此,重婚罪有两种情况,是本人无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名副其实的重婚,对本人来说并不构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
当然,相婚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
坚持对包括双重事实婚姻在内的各类事实婚姻均应治罪的认识,现阶段还有其实情考虑:其
一,事实婚姻在广大农村还是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边远山区,事实婚姻占有很高的比例。事实重婚是败坏社会风尚的最严重的污染之
一,如果法律对事实重婚不予打击,无疑是对毒化社会风气的行径的容忍与放纵。其
二,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中一些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人便饱暖思淫欲。有的弃家别子,另寻他欢,现象大增,如不以重婚论,会更加严重地冲击婚姻家庭关系。其
三,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离婚、重婚使妇女、儿童无家可归,更不利于对儿童的教育。
对前后都为法律婚的重婚行为认定重婚罪并无异议,那么,事实婚能否构成重婚罪呢?
事实重婚罪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先婚是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二是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三是先后两个都为事实婚的情况。关于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看,至少,对待事实婚姻,仍是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在现阶段,还不能绝对说事实婚姻法律一概不予保护。
因此,对事实重婚,法律也必须予以制裁。
事实上的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本文介绍,事实上的重婚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前一个婚姻是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合法婚姻,后一个却是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形下,后一个事实婚的重婚行为则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重婚罪的认定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 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有重婚行为就必然构成重婚罪,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这些情形来综合认定,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会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诉讼时效 刑法87条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刑法258条: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另须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诉时效的确定上,应注意 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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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重婚怎么认定?
男女双方是否有登记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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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姻构成重婚
[律师回复] 对于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姻构成重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t  案例:t  常某、A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于1990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某、A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常某认为自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把A赶回娘家后,又与另一个姑娘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马某也符合法定结婚条件。t  评析: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t  不仅一个人与两具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而且一个人与两个人同时形成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只要是重婚,无论表面上是什么形态,都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不仅要受到婚姻法的禁止,而且还将受到刑事制裁。那种认为两个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的看法是错误的。因此,两个同时成立的事实婚姻,仍然构成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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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姻构成重婚
[律师回复] 对于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姻构成重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t  案例:t  常某、A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于1990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某、A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常某认为自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把A赶回娘家后,又与另一个姑娘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马某也符合法定结婚条件。t  评析: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t  不仅一个人与两具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而且一个人与两个人同时形成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只要是重婚,无论表面上是什么形态,都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不仅要受到婚姻法的禁止,而且还将受到刑事制裁。那种认为两个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的看法是错误的。因此,两个同时成立的事实婚姻,仍然构成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
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姻构成重婚
[律师回复] 对于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姻构成重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t  案例:t  常某、A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于1990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某、A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常某认为自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把A赶回娘家后,又与另一个姑娘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马某也符合法定结婚条件。t  评析: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t  不仅一个人与两具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而且一个人与两个人同时形成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只要是重婚,无论表面上是什么形态,都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不仅要受到婚姻法的禁止,而且还将受到刑事制裁。那种认为两个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的看法是错误的。因此,两个同时成立的事实婚姻,仍然构成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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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重婚如何认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事实婚姻与重婚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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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经朋友介绍,我大伯与一女性相识并同居,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构登记领证,一年后这个女的独自回到娘家,从此双方分居生活。在分局期间,我大伯与另一女子同居并有一个小孩,那我大伯与第一位女性的事实婚姻构不构成重婚罪?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事实婚姻姻也应分情况,也就是说,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事实婚姻姻以外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姻,而在刑法上“事实婚姻姻可以构成重婚罪”。刑法上对事实婚姻姻以重婚罪定罪论处,并不是承认“事实婚姻姻”,而是为了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一夫一妻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是法定离婚理由”,但这对当事人的惩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运用刑罚的手段。本案中,大伯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且生有一子,一般人见此都会认为你的大伯与“他人”是夫妻关系,即你的大伯已经构成事实婚姻姻,因此你大伯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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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婚是事实婚姻,后婚是合法婚姻构成重婚吗
[律师回复] 有可能触犯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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