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先减后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
2、对于犯罪分子所犯新罪,无论其罪数如何(数罪应为异种数罪),或者与前罪之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针对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的原则予以并罚。
4、在缓刑考验期之内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的原则予以处理。
5、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1条的规定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数罪并罚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三、数罪并罚的刑期是怎么规定的?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
实际上在数罪并罚中也并没有先减后加制度,准确的来说是先减后并,比如前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罪犯实际服刑的时间已经有三年了,新罪被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罪犯实际服刑的时间是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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