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四种遗产继承方式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和公证遗嘱。探讨四种遗嘱先后顺序之前,需要说明,《民法典》的施行同时,《继承法》同时废止失效,原《继承法》中规定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而在《民法典》中,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实质上公证遗嘱是遗嘱继承的一种,是属于遗嘱继承,而不是独立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因而遗产继承方式只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三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无论遗嘱人以哪种形式订立的遗嘱,都将以最后所立的为准。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由此可知,在三种遗产继承方式中,三者的先后顺序为:遗赠扶养协议最优先,其次是遗嘱继承,最后是法定继承。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最后补充关于《民法典》中对遗嘱形式的新规定:《民法典》在原有的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的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
综上所述,公证遗嘱优先顺序被取消,遗产继承中,三种继承方式先后顺序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其中,在实务中,不论遗嘱是以什么形式订立的,在遗嘱内容发生抵触的情况下,都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并且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