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和生活交往中,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当遇到借贷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一位专业且尽责的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六安市裕安区陈巧瑜律师曾代理过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诸多法律问题的呈现和解决方式值得深入探讨。
陈巧瑜律师是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专业。她深耕于民事实务领域,承办过大量包括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侵权与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总结出了一系列实用的执业方法。
此次陈巧瑜律师代理的是原告朱XX。朱XX与李XX的双方母亲是同事关系,当年李XX的母亲因资金周转向朱XX借款二十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不过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随着时间的推移,数年后李XX的母亲因病去世。朱XX便向李XX催讨其母亲遗留的欠款,李XX自愿以个人名义向朱XX重新出具了一份全新借条,换回了其母亲的原始借条,书面确认借款二十万元,同时该借条也未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
然而之后朱XX持续向李XX催要本金,但李XX却长期拖延拒不归还。这时朱XX委托了陈巧瑜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朱XX主张被告李XX一次性偿还二十万元全部本金,并自重新出具借条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陈巧瑜律师和被告李XX均到庭参与庭审辩论。在庭审中,被告李XX提出了核心抗辩观点。他认为案涉借款实际是其母亲所借,款项也由母亲使用,所以自身仅在母亲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并且新旧两份借条均未约定利息,原告朱XX主张年利率12%没有依据,不应支持其利息诉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陈巧瑜律师当庭提交了被告本人亲笔书写的新借条以及原始借款交付相关佐证材料。她结合民法典债务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辩论,指出被告自愿以个人名义重新出具借条,主动承接其母亲全部债务,这属于完整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就此变更为李XX本人,李XX应当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清偿全部二十万元借款,不受母亲遗产范围限制。同时,两份借条均无书面利息约定,原告仅凭借单方微信催要利息记录无法证实双方达成付息合意,所以利息诉请无事实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自愿出具新借条承接母亲债务,构成债务转移,被告成为全新债务人,需全额偿还二十万元本金。而对于借款利息,由于双方无书面利息约定,原告无法举证双方约定年利率12%,法院依法全部驳回其利息诉求。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全部二十万元借款本金,驳回原告全部利息诉讼请求。并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两千一百余元,全部由被告负担。若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从这起案件中能总结出不少重要的办案经验。其一,像本案中债务人亲属自愿以个人名义重新出具借条承接长辈债务,在法律上构成债务转移,起诉时直接以新出具借条的签字人为唯一被告即可,无需追加原债务人继承人,这大大简化了诉讼主体。其二,借贷双方无书面利息约定,仅出借人单方微信提及利息且对方未明确认可,法院不会支持任何借期、逾期利息。所以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要第一时间核对借条文字内容,有无利息、利率、付息时间约定,若仅有口头约定,提前告知当事人利息无法主张,避免其产生过高回款预期。其三,当被告到庭抗辩存在法律误区时,庭审中需要精准援引民法典债务转移相关法条,结合重新出具借条的客观行为论证债务承接效力,快速推翻对方不合理的抗辩逻辑。其四,简易程序民间借贷庭审重点要围绕借条出具背景、债务承接过程展开陈述,完整还原换条全过程,夯实债务转移的事实基础。其五,判决出具后,要告知当事人若被告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名下个人全部财产,不受原债务人遗产限制,这样债权清偿保障力度更高。
陈巧瑜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体现得十分明显。她完整提交被告本人出具的承接债务借条,依据民法典债务转移规则有力地驳斥了被告仅在遗产内还款的抗辩。又能如实向法庭陈述无书面利息约定事实,明确利息诉求缺乏证据支撑,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二十万元本金诉求,驳回无依据利息主张,还让全部诉讼费用判令被告承担。在处理民商事纠纷这类案件时,陈巧瑜律师始终秉持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以诚待人、以法办案,既能精细处理小事,又能统筹规划大案。她这种专业的态度和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也为众多面临类似纠纷的当事人带来了信心和希望。这起案件不仅是一个法律案例,更给类似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范例,让更多人了解到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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