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退赃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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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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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退赃的规定是在侦查结束后,应当交赃款移交到同级别的检察院,检察院会将赃款再移交到法院。而退赃的整个流程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公安在侦查阶段对于收缴的赃款不会直接开始退赃。
公安机关退赃有什么规定

一、公安机关退赃有什么规定

第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随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第二,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对于赃款赃物通过相关部门将其上交国库;

第三,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机构或单位。

二、积极退赃的如何处罚?

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积退赃的应从宽处理。

之所以认为积极退赃应从宽处理,是因为:首先,上述几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还。其次,从主观上看,上述几种退还,均不是行为人的自动退还,而是在对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的主观恶性要大。因而亦应以受贿罪论处。但是,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当然,由于这类案件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三、退赃、退赔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

1、犯罪性质;

2、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

3、退赃、退赔的数额;

4.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等情况。

退赃、退赔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限规定是多久?

立案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没有规定。 逮捕嫌疑人之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到5个月。

综上所述,退赃的规定是在侦查结束后,应当交赃款移交到同级别的检察院,公安在侦查阶段对于收缴的赃款不会直接开始退赃。对于积极退赃的嫌疑人会从宽处理,会根据具体的表现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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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怎么处置
[律师回复] 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是指丢失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认并向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发出通报的物品。比如某铁路机务段丢失了大量铁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迅速查明是盗窃分子所为,并立即向有关回收经营者就丢失铁轨的数量和型号发出通报,这些丢失的铁轨就属于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指的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外其他涉嫌被盗、被抢或者被骗的物品。有关回收经营者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而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购犯罪所得的,刑法对构成犯罪没有情节的要求,即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就构成犯罪。但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属于初犯,收购犯罪赃物的数量少的,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规定,可以犯罪处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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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款是在公安局退吗?
退赃款在公安局是可以退的,但也可以在其它司法机关退赃款,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司法审理的特殊情况,将脏款退到正在办案的司法机关即可,司法机关是可以根据审理程序进行合法的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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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是指丢失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认并向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发出通报的物品。比如某铁路机务段丢失了大量铁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迅速查明是盗窃分子所为,并立即向有关回收经营者就丢失铁轨的数量和型号发出通报,这些丢失的铁轨就属于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指的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外其他涉嫌被盗、被抢或者被骗的物品。有关回收经营者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而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购犯罪所得的,刑法对构成犯罪没有情节的要求,即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就构成犯罪。但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属于初犯,收购犯罪赃物的数量少的,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规定,可以犯罪处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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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是指丢失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认并向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发出通报的物品。比如某铁路机务段丢失了大量铁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迅速查明是盗窃分子所为,并立即向有关回收经营者就丢失铁轨的数量和型号发出通报,这些丢失的铁轨就属于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指的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外其他涉嫌被盗、被抢或者被骗的物品。有关回收经营者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而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购犯罪所得的,刑法对构成犯罪没有情节的要求,即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就构成犯罪。但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属于初犯,收购犯罪赃物的数量少的,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规定,可以犯罪处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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