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区别有吗?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两者在处罚上面是有区别的;
(一)、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刑法规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69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0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71条)
(二)、择一重罪
择一重罪论处就是从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个最重的罪名处断(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本质为数罪,想象竞合犯是—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在处理时作—罪,从一重处断;牵连犯的手段行为和结行为、目的行为和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但在处理时作为一罪,从一重处断。
中国刑法总则未明文规定这—处罚原则,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处罚采取了不同态度:
第一,分则对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未作规定。
第二,分则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例如,中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因索取或者收受和贿赂而枉法裁判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第三,分则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数罪并罚还有择一重罚这都是属于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但对于这两种是属于不同的判决结果,不管是利用哪一种方式都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对于择一重罚一般都是针对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才会实施,其它的一般都是按数罪并罚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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