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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取消离婚冷静期?
法律上没有明确取消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开始实施)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由上可知,在离婚冷静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离婚冷静期满,还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以上就是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认定和处理情况,对于夫妻之间选择离婚的,是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但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应当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认定该离婚冷静期没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要求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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