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法量刑情节分为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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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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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刑法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还有酌定的情节;再者就是还有应当情节、还有可以情节;以及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最后就还有单功情节和多功情节;这些情节是会结合不同的案件来进行处理的。
对于刑法量刑情节分为哪些?

一、对于刑法量刑情节分为哪些?

(一)、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如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又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等,都是法定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刑法没有作出量刑的具体规定,只是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和经验,由法官灵活作出的量刑适用情节。如刑法规定:被判处罚金的,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和免除。

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

(二)、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

应当情节:是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是量刑是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决定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情节:是在量刑时法官依法律许可或者法律授权在量刑时的先择性情节,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罪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

从轻情节:是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在规定的处刑幅度内从轻处刑的各种情形。如: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人又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其损失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其过失人在造成过失后的作为,即是减轻情节,主动中止犯罪,也具有减轻情节。

从重情节:是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在处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的各种情形,如过失致人死亡,本应主动投案自首,采取积极抢救措施,但过失人却逃离,致伤者死亡,依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过失人逃离,不抢救伤者的情节,就是从重情节。

(四)、单功情节和多功情节

单功情节是仅有一种量刑情节的情节,如累犯,只有一种量刑情节从重。

多功情节是对量刑产生多种可能的情节,如初犯、偶犯、中止犯等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刑法案件里面,使用最多的就是法定情节和酌定的情节,对于法院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的不同来确定不同的情节,如果对于犯罪人员是属于未成年人或者是带有自身残疾的人,那么在处理的时候就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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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量刑酌定情节 量刑情节分为哪几类
量刑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量刑酌定情节主要考虑犯罪手段、犯罪的环境条件、犯罪对象、动机等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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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自首情节怎么量刑?
有自首情节一般就会在原判刑的基础上面进行减轻或者是从轻的处罚;如果所涉及到的案件情况比较轻的一般还可以免除相应的刑法,作为自首的认定一般就是在主动投案并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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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竞合是指什么,数个量刑情节竞合如何
[律师回复]
一、量刑情节竞合是指什么在同一犯罪案件中,若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叫量刑情节的竞合。量刑情节的竞合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是刑罚裁量的难点问题之一。量刑情节的竞合可分为同向竞合和逆向竞合两类。量刑情节的同向竞合,是指并存两个以上的从宽情节或并存两个以上的从严情节;量刑情节的逆向竞合,是指并存的两个以上量刑情节中,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情节功能趋向不一致的情形。
二、数个量刑情节竞合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若出现数个量刑情节竞合时,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量刑情节的功能是指该情节在量刑中所起的处罚宽严的作用。量刑情节按其功能可分为从宽量刑情节和从严量刑情节。从宽量刑情节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三种;从严量刑情节包括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两种。由于新刑法已经废止加重处罚情节,现行刑法只规定四种。这四种量刑情节都有其确定的法律含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能因数个情节的并存而采取或变更为它种量刑措施。如当数个从轻处罚情节并存时,不能改变为减轻处罚情节,即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性质和功能。但在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况除外。
其次,要根据不同量刑情节本身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具体评价每个量刑情节对刑罚裁量的影响。传统观点认为,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时,优先适用应当型情节;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时,优先适用法定情节。这种观点有其表面性和片面性。许多人认为,在行为人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场合,可以型情节和酌定型情节影响处罚轻重的分量和作用,不一定轻于和小于应当型和法定刑情节。特定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关键取决于该具体情节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因此,在量刑时应当根据不同量刑情节本身所反映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的程度,实事求是地评价对量刑的影响,据此决定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的刑罚。其三,对并存的每个情节进行定性与定量的综合分析,得出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结论。有人主张,在量刑情节逆向竞合的情况下,应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确定一个基本刑或拟判刑罚,
然后根据量刑情节对基本刑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刑罚便是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这种方法值得商榷。
首先,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只能决定适用什么法定刑,如果再用它们在法定刑范围内确定一个基本刑,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当逆向竞合的量刑情节均是应当型情节时,对基本刑的修正根本无法操作,使法官陷于两难境地。笔者认为,在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各个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不可能完全相等,因而应当对双方的每个情节影响处罚轻重的分量和作用,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使相当的部分相互抵消,
最后确定量刑,这样可以较好地实现量刑的合法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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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初犯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吗,刑法中自首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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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累犯的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6.对于坦白情节,可以减少1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多功能量刑情节有哪些,多功能量刑情节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一、多功能量刑情节是什么多功能量刑情节是指对法定的量刑情节中,有两种以上的功能,可选择性的适用的情节。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情节分别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功能,但在具体案件中,则只能发挥其中某一项作用,或者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能同时适用。这就要求在量刑建议实践中,检察人员正确认识选择型情节的作用,那么,在量刑建议中,如何从多种功能的情节中正确选择适用,以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呢,笔者认为:第
一、可根据量刑情节的排列顺序选择,刑法对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都有一定的排列顺序,一般是从严到宽,如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的从宽到严,如刑法第二十四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顺序前后不同,体现了立法者对应先适用何者的本意。实践中,一般应首先选择前者,当该功能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不适应时,可依次选择后几项功能。以从犯为例,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实践中,可先考虑从轻处罚,提出量刑建议,当从轻处罚的量刑,仍然还重于其犯罪时,则可选择减轻处罚。如判断可定罪的而无需判处刑罚时,则可选择免除处罚。第
二、可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比如,同是犯罪未遂,还可分为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和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造成危害后果的未遂和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未遂,这些分类反映了未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应当区别对待,而不能一视同仁。也就是说,考虑犯罪情节的不同,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是适用从轻情节,还是适用减轻情节,应有所选择,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将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第
三、可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选择。刑事案件本身是千差万别的,这就要求我们在量刑建议实践中,不能机械使用,死守教条,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比如,一个人盗窃四万五千元,应当判处九年以上的刑罚,而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我们如何选择呢,如果我们选择减轻处罚,提出以三年以下量刑的建议,虽符合法律规定,但极有可能不被接受。选择从轻处罚的建议,则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再如,一个人盗窃一万元,应当判处三年有其徒刑。同样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如果我们选择了从轻的建议,就会发现,在法定刑幅度内,无法从轻,而选择了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则极可能被采纳。因此,根据法定情节的功能选择,只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结合量刑实践。灵活运用。
二、量刑中法定情节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之内,判处刑罚。但是,在实践中,从重、从轻如何界定,量刑幅度如何掌握,则往往认识不同,适用的尺度也不一致,从而导致量刑畸重、畸轻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我们认为,犯罪的从重、从轻情节,都是对犯罪分子没有适用该情节就判处的刑罚而言的,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先不考虑犯罪分子的从轻、从重情节,先就其犯罪情节评定出应判处的刑罚,然后再根据其法定情节,在该刑罚基准,提出略重或略轻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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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是什么 量刑情节有哪些
量刑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量刑酌定情节主要考虑犯罪手段、犯罪的环境条件、犯罪对象、动机等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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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量刑情节是什么,量刑中法定情节如何适用?
[律师回复]
一、多功能量刑情节是什么多功能量刑情节是指对法定的量刑情节中,有两种以上的功能,可选择性的适用的情节。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情节分别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功能,但在具体案件中,则只能发挥其中某一项作用,或者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能同时适用。这就要求在量刑建议实践中,检察人员正确认识选择型情节的作用,那么,在量刑建议中,如何从多种功能的情节中正确选择适用,以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呢,笔者认为:第
一、可根据量刑情节的排列顺序选择,刑法对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都有一定的排列顺序,一般是从严到宽,如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的从宽到严,如刑法第二十四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顺序前后不同,体现了立法者对应先适用何者的本意。实践中,一般应首先选择前者,当该功能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不适应时,可依次选择后几项功能。以从犯为例,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实践中,可先考虑从轻处罚,提出量刑建议,当从轻处罚的量刑,仍然还重于其犯罪时,则可选择减轻处罚。如判断可定罪的而无需判处刑罚时,则可选择免除处罚。第
二、可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比如,同是犯罪未遂,还可分为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和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造成危害后果的未遂和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未遂,这些分类反映了未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应当区别对待,而不能一视同仁。也就是说,考虑犯罪情节的不同,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是适用从轻情节,还是适用减轻情节,应有所选择,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将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第
三、可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选择。刑事案件本身是千差万别的,这就要求我们在量刑建议实践中,不能机械使用,死守教条,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比如,一个人盗窃四万五千元,应当判处九年以上的刑罚,而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我们如何选择呢,如果我们选择减轻处罚,提出以三年以下量刑的建议,虽符合法律规定,但极有可能不被接受。选择从轻处罚的建议,则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再如,一个人盗窃一万元,应当判处三年有其徒刑。同样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如果我们选择了从轻的建议,就会发现,在法定刑幅度内,无法从轻,而选择了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则极可能被采纳。因此,根据法定情节的功能选择,只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结合量刑实践。灵活运用。
二、量刑中法定情节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之内,判处刑罚。但是,在实践中,从重、从轻如何界定,量刑幅度如何掌握,则往往认识不同,适用的尺度也不一致,从而导致量刑畸重、畸轻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我们认为,犯罪的从重、从轻情节,都是对犯罪分子没有适用该情节就判处的刑罚而言的,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先不考虑犯罪分子的从轻、从重情节,先就其犯罪情节评定出应判处的刑罚,然后再根据其法定情节,在该刑罚基准,提出略重或略轻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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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动机。如同是抢夺犯罪,有的是追求腐化生活,有的是基于家庭生活困难,前者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于后者。
(2)犯罪的手段。如使用一般强制方法实施的犯罪,与采用、极端野蛮的手段完成的犯罪相比,前者的情节明显轻于后者。
(3)犯罪的时间、地点。如发生于天灾人祸之时的盗窃、抢劫等犯罪,就比平时所发生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4)犯罪侵害的对象。如侵犯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怀孕妇女的犯罪,就比侵犯其他对象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如同是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犯罪人所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害程度,就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如平时遵纪守法者犯罪,与平时一贯违反法律、甚至多次受过行政处罚者犯罪相比,后者就应受到相对较重的处罚。
(7)犯罪后的态度。如真诚悔过、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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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法定量刑情节的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主要有:累犯、自首、立功、刑事责任年龄、防卫过当、盲聋哑、犯罪预备、未遂和终止、主犯、从犯、胁从犯等等,还有刑法分则里规定了一些行为的量刑情节,不同的量刑情节可以在法定刑的上、下进行浮动,最终影响刑罚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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