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求暂住证是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暂住证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在三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二)携带要求《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
(三)检查措施为了保护外地来京人员和容留、雇用外地来京人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混迹其中的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1、容留、雇用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2、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3、年满16周岁,拟在京暂住一个月以上或在京从事务工经商及服务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
二、 所需要的材料
1、暂住本市居(农)户内员由户主带领或由本持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证件址与暂住口实际居住址致户主应注明办证实际居住详细址向暂住派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筑工、工棚内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派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租房内员由房主带领或由本持户主(租、借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即)证件址与暂住口实际居住址致房(户)主应注明办证实际居住详细址向暂住派所申领《暂住证》;
4、暂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员由店向所属派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的办理应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公民需要具备办理暂住证的资格,对相关条件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的派出所,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即可,但如果个人征信存在问题,或者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下,可以是无法办理暂住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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