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遗嘱房屋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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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作为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继承权完全是平等的。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协商继承房产。
没有遗嘱房屋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一、没有遗嘱房屋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具体分割遗产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立遗嘱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遗嘱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5、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相较于遗嘱和法定继承顺序,只要遗嘱是有效的,肯定是遗嘱优先。在房子的产权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房子也不是任由当事人身边的这些近亲属随便处理的,因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明确的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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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今年9月,喀喇沁旗接到一纸诉状,原告刘二明和刘四明,状告其五弟刘五明,要求共同继承老人生前的遗产。他们的父亲刘老汉和老伴儿刘王氏生前共有5个儿子和1个女儿,刘老汉去世后,老伴儿刘王氏就居住在刘老汉生前所建的3间房屋内,并和小儿子刘五明一起生活。,刘王氏和刘五明以及其妻子、孩子5人作为一个家庭联产承包户与其所在村村委会签订了7.65亩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至止。,刘王氏的大儿子去世,刘王氏也去世了,在她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三儿子也去世了。,刘五明所在的村民组土地被征用,其中刘五明家庭户的土地被征3亩,共获土地补偿款14.7万元。刘老汉生前与刘王氏的宅基地于今年变更登记在刘五明名下,且刘五明在此宅基地另建房屋居住。
刘二明和刘四明以及刘大明的子女和刘三明的子女都认为,老人生前的房屋产权应该有自己的一部分,而刘五明则认为,刘老汉去世后,母亲刘王氏是和自己一起生活的,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当享受房屋的使用权。为此,兄弟反目,叔侄结仇,一家人对簿公堂。
人民在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了其余合法继承人作为原告。审理中,刘老汉的女儿放弃继承。依据有关规定审结了此案。认为应由五儿子刘五明继承40℅刘二明和刘四明各继承15℅已去世的大儿子的4个子女共同继承15℅已去世的三儿子的3个子女共同继承15℅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法官在受理此案后认为,在城市化进程明显加速的今天,农村土地问题急剧凸显,本案便是在土地方面比较典型的一个涉及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律关系的案件。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等额继承。其中刘老汉的女儿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享有。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由其子女(4个)代位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三儿子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遗产继承的权利依法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3个子女),由于被告刘五明和刘王氏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对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被告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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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有三项:
1、有限清偿原则。
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人)应缴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的责任,而仅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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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分额。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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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遗赠形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税款与债务的清偿方法:
我国继承法有关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方法是这样的——当继承人只有一人时,自应单独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欠缴税款和所负债务的责任,而在共同继承中,除遗嘱有特别指定的以外,原则上各继承人应按其继承份额比例分担有关税款和债务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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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行清算与清偿,然后分割遗产。在分割剩余遗产时把偿还债务的份额一并计算在内,从而作到各个继承份额中权利与义务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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