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可以,但因此造成父母生活困难的,父母依然可以适当分得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该遗嘱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缺乏劳动能力的老人,可以理解成大于法定退休年龄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二者条件同时具备的继承人(老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
3、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老人),应该保留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遗嘱所安排的财产大于“必要的遗产份额”,其大于部分的财产仍可按遗嘱继承,即该遗嘱为部分无效;财产小于“必要的财产份额”的,则该遗嘱为无效。
4、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
5、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
综上所述,缺乏劳动能力的老人,大于法定退休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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