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听证会有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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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听证会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当然是有用的,因为在听证过程当中,当事人可以行使申辩权,如果当事人申辩的理由是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实是可以撤销的。但申辩理由不成立的,还是要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的。
关于行政处罚听证会有用吗

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会有用吗?

行政处罚听证会是有用的,如果申辩理由成立,可以撤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就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之一,它赋予当事人的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提出自己主张的场合,行使公平权利的时刻,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可以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行政处罚的听证流程是什么?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四)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三、哪些行政处罚需要听证?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行政处罚听证会并不是走过场,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会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的理由,不过,一般都是重大的行政处罚才需要组织听证会,对其他的行政处罚有争议的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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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听证的,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听证公开举行4、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5、当事人可委托代理(六)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进行申辩(七)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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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拘留能听证吗?
不可以行使听证的。我国行政处罚中,现在只有对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行政向对方可以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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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一朋友的叔叔要行政处罚听证了,请问行政处罚听证罚款数额是多少?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罚款数额的内容,具体规定如下。较大数额,各省市规定不一样。比如贵州省的规定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现就本省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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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组织听证范围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二、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组织听证,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三、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3、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2、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3、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4、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5、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回避:
1、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2、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3、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申请回避;
3、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4、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5、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五、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3、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三)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六、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的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
4、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
(三)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1、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2、宣布听证纪律;
3、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2、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3、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案由;
2、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4、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6、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七)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由委托的组织自行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审查同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当事人残废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4、其它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3、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七、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费用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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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处罚听证有用吗
行政处罚听证是有用的,如果抗辩理由成立,可以撤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抗辩权的方式之一。行政处罚的听证给了当事人进行辩护和提出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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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行政处罚听证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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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亲戚因为犯了事情要进行行政审判,大家都可以进行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听证程序的两大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听证程序的基础,公正原则是听证程序实现价值的目的,两者相辅相成。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与听证程序的性质相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现代法律追求民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听证公开有两个方面功效:一是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全面、客观地行使;二是有利于加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公平正值,没有偏私。主要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立法公正,在有关听证方面,听证主体包括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参与人的听证权利和听证义务的设定都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二是执法公正,行政处罚听证原则通过赋予当事人告知权、听证权、陈述权等权利,变以往执法主体对受罚主体的单向管理为双向制约,变当事人的事后救济为政府的事先、事中控制,最大限度地规范行政执法,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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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大额罚款可以听证吗,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法大额罚款可以听证吗,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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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未告知听证的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1、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程序。
2、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认定。
3、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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