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某日凌晨,在某路段酒吧门前,被告人黄XX、利XX、黄XX偶遇被害人温某某持棍伙同他人追打徐XX。三人上前劝阻,徐XX躲入酒吧。劝阻中,第一被告人黄XX夺下温某某的木棍,并继续劝说其等人离开。温某某一行人走向车辆时,持续辱骂挑衅三名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利XX情绪激动踹向温某某,随后与第三被告人黄XX同姜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第一被告人黄XX持木棍击打温某某头部,致其重伤二级,姜某某轻微伤,三名被告人损伤未达轻微伤标准。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自首,并与温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赔偿经济损失,获被害人谅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结合案件情节提出量刑建议:第一被告人黄XX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第二被告人利XX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四个月;第三被告人黄XX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
2020年7月,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第三被告人黄XX委托佛山朱日程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朱日程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细节,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制定围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方案。
庭审中,朱日程律师提交关键量刑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一是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未持械、未直接造成重伤结果,参与程度有限,作用较小;二是当事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当事人全额赔偿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四是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诚恳,可从宽处理;五是被害人一方对引发冲突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自首,可从轻处罚;虽不宜区分主从犯,但第二、第三被告人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三人积极赔偿并获谅解,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对于被害人过错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言语是诱因,但不能成为重伤理由,未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人黄XX有期徒刑二年;第二被告人利XX、第三被告人黄XX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朱日程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刑期处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下水平,远低于法定基准刑。
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共同犯罪地位作用划分与责任承担。公诉机关认为不宜区分主从犯,而朱日程律师提出其代理的第三被告人未引发冲突、未持械、未造成重伤核心结果,应认定从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作用较小”观点,在量刑上拉开差距。二是被害人对冲突引发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朱日程律师认为被害人先追打、后辱骂,有明显过错,应减轻被告人责任。法院认为被害人言行是诱因,但不能成为重伤正当理由,未认定过错,但该情节在量刑考量范畴。三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能否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朱日程律师认为多项从宽情节叠加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法院最终采纳辩护逻辑,对三名被告人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
从本案可得到诸多经验。一是重伤案件降档辩护路径可行。具备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可实现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二是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辩护价值大。虽未认定从犯,但能论证参与程度低、未直接造成核心损害结果,法院量刑会有体现。三是赔偿谅解是人身犯罪轻判核心。全额赔偿并获谅解,是重伤案从轻、减轻处罚核心前提和激活其他从轻情节基础。四是多项从宽情节叠加有从轻效应。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叠加,可推动法院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
朱日程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价值。针对重罪指控,精准定位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梳理从轻情节,提交关键证据并论证依据,推动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朱日程律师办理故意伤害共同犯罪致人重伤案件有诸多心得。首先要明确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与作用,切割其行为与重伤结果的责任,强调参与程度有限。其次要重视赔偿谅解工作,协助制定赔偿方案,争取谅解,为量刑辩护打基础。第三要善用法定从轻情节,讲清情节法律依据和从轻价值。第四要理性看待“被害人过错”辩护点,虽难认定但可还原案件起因,影响量刑。最后要做好当事人心理疏导和庭审辅导,让其展现良好悔罪态度。本案适用于涉嫌故意伤害罪致重伤、共同犯罪参与程度低、有从宽情节、因民间纠纷引发案件以及对量刑标准和责任划分有疑问的当事人及家属。佛山朱日程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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