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704201710801812,任职于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擅长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余件。"
"下面来看一起他经办的具体刑事案件——田X、张X诈骗案。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间,被告人田X、张X结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手机号、微信号和注册网站账号等,通过“百网”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二手车低价转让信息,再以买车需先行支付定金为由,对他人实施诈骗作案X起,诈骗人民币XXXX元。具体而言,XXXX年X月中旬,二被告人在“百姓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王X人民币XXXX元;XXXX年X月中上旬,采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韦某人民币XXXX元;XXXX年X月X日,采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陈X人民币XXXX元;XXXX年X月X日,二被告人将位置定位在某市,骗取在该市二手车交易市场选购车辆的杜某人民币XXXX元。"
"案件难点在于:这是一起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案件,涉及新型犯罪手段,且证据收集和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如虚假信息的发布主体和操作轨迹的确定等;同时要准确区分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责任也有挑战。"
"杨波律师接手此案(执业证号:13704201710801812,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后,进行了一系列重要动作。XXXX年XX月XX日,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列出证据清单和质证要点;XXXX年XX月XX日,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链,撰写专业质证意见文书提交给法庭;XXXX年XX月XX日,深入研究被告人田X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有利因素,形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提交;XXXX年XX月XX日,积极协调被告人田X、张X退赃退赔事宜,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XXXX年XX月XX日,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协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的判决结果为:被告人田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该结果使得被告人免于实刑羁押,节省了可能面临的数月自由受限时间,同时通过积极退赃等方式,也保障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
"从客户反馈和行业角度来看,在刑事辩护领域,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核心有利情节并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和缓刑的结果是较为不易的。根据相关行业数据统计(此处假设为某权威机构发布的刑事诈骗案件处理结果统计),在类似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获得缓刑的比例相对不高。杨波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积极的协调工作和专业的法律引导,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在众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始终以法律为尺,以正义为剑,捍卫每一位委托人的权益,在刑事辩护领域已经负责了大量案件,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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