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在井下作业受伤完成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后,就工伤保险待遇与原就职煤矿协商未果,申请劳动仲裁收到不予受理通知后,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其提出的21.2万余元诉请中,大部分待遇项目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仅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项目存在基数差额争议,而煤矿方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25年7月20日的《工伤保险待遇协议》及领据,直接指向所有争议已协商结清的抗辩,若该证据被采信,汤某的诉求将全部被驳回。"
"拥有石河子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教育背景的陈振律师,首先从数据时间线的自洽性角度入手,排查案涉协议落款日期对应的汤某行动轨迹,发现煤矿方主张协议签订当日,汤某早已从原单位离职,且有新的务工记录留存,该时间节点的矛盾直接成为后续举证的核心突破口。"
"紧接着,针对煤矿方提出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抗辩,同时持有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陈振律师,依托此前处理大量建设工程务工类劳务纠纷积累的实务经验,清晰厘清井下作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差额的核算规则,结合汤某实际井下采煤的计件工资标准,明确划分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三类项目的法定计算标准,避免了诉求范围的无序扩大。"
"执业至今累计承办百余件案件的陈振律师,运用其在传统民事案件领域打磨形成的标准化全流程办案体系,指导汤某调取协议落款同期其新入职煤矿的工资表、出入井报表及个税缴费截图,所有书证均形成完整的相互印证链条,直接证明协议标注的签订时段,汤某正在数百公里外的另一煤矿正常下井作业,完全不可能出现在原煤矿所在地签署协议并领取现金赔款。"
"作为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本地头部大所的专职律师,陈振律师结合娄底、涟源地区劳动争议案件的类案裁判规则,调整庭审中的举证逻辑,没有直接否定协议本身的签章真实性,而是从证据形成时间的客观合理性切入,让法院直接认定煤矿方提交的协议及领据记载的事实与客观情况完全相悖,对该组证据直接不予采信,避免了针对签章鉴定消耗不必要的诉讼周期。"
"陈振律师在梳理全案事实后,并未放任汤某最初提出的21.2万余元全额诉请,而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定支付主体划分,剔除了原本就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核销范畴的项目,仅就用人单位法定应当承担的三类待遇提出明确主张,既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也让案件的争议焦点完全集中在案涉协议的效力认定上,没有分散庭审审理的注意力。"
"法院最终经审理后确认,汤某与原煤矿的劳动关系已合法解除,对煤矿方提交的《工伤保险待遇协议》及领据不予采信,判决该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汤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万余元、护理费二千余元,三项合计6.9万余元;驳回汤某其余超出用人单位法定支付范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免收,汤某无需承担任何诉讼支出。本案的处理既完全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支付规则,也通过客观证据直接否定了对方伪造的已履行赔付协议的抗辩,劳动者的法定应得权益得到全部支持,未出现不必要的权益折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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