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瘫痪的人如何立遗嘱有哪几种方式
在意志清醒时选择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几种方式可供选择。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去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继承时,继承人员应出具遗嘱和身份信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办理时不可以侵害他人或国家的利益和财产,如存在上述情况的,不应办理遗产的继承,违法的财产无法办理继承和分配,确保公民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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