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夫妻共同债务上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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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否认夫妻共同债务上诉状的内容有:上诉人信息、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情况、一审判决结果、上诉理由、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司法审理的程序来进行认定。
否认夫妻共同债务上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一、否认夫妻共同债务上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

二、上诉状的分类有哪些?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

1.刑事上诉状

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决或重新审理而提出的诉讼书状。

2.民事上诉状

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

3.行政上诉状

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变更原裁判的一种法律文书。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离婚共同债务的分割处理,是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对债务的认定是不同的,必然导致了相关情况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起诉来进行判决处理,后期还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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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丈夫结婚多年,但是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认缴出资 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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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股权的归属认定

㈠、属于婚前财产的股权
⒈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如购买、接受赠与等)为个人财产;
⒉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
使用婚后个人所有的财产购买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仅仅是财产价值形态的转化而已,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化,该股权仍为个人财产。
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4.虽然以上三种情况均为个人股份,但对股份所取得的孳息,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对此收入也有明确规定归属一方。

㈡、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股权

二、夫妻持股的形式和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㈠、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即仅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
⒈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⒉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⒊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
⒋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㈡、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离婚时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方法:
⒈直接转让股权
按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⒉作价补偿
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①补偿计算的日期如何确定?
补偿金额可以依照开庭前一日或当日的股权价格进行计算。

②如何作价?
以股东已认缴并实缴的出资额为基准,全面考虑公司的盈亏状况等诸多因素计算公司净资产。夫妻共同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其他股东的资产混同,成为公司的资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盈亏,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计算相应的“股份折算款”,然后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不愿意持股的一方取得一半的“股份折算款”。

③作价中如何评估公司净资产?
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可以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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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一、
二、
三、四停止阻拦上诉人使用海口市国用(2006)第0074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五、
六、
七、八在五日内拆除其各自修建在上诉人土地上的围墙及建筑物,判令被上诉人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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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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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判令被上诉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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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十三在五日内将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座祖先坟墓迁走,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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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后,在财产问题上面要处理一下,关于婚内财产,要问下,这个夫妻婚内共同财产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1990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如果只是有价值评定但是没有实际投入市场产生收益就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此规定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赠与也是一样,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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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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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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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跟我老公现在准备要离婚,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我想咨询一下。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具体规定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时,既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区分出来。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来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分割。
  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个人财产,规定范围后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
  夫妻离婚时,如除夫妻外还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区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财产被视为家庭财产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财产中,有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也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有属于部分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离婚时,要注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从家庭共有的财产中区分出来,进而才能由夫妻双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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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1、双方协商处理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许可并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就应当予以承认;在协商不成,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判决。当然法院判决的原则与方法也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指导。
  
2、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
  
(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女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财产。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额的平均。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在离婚时,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分割共同财产时需照顾子女利益,照顾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将共同财产分给子女一部分。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我国婚姻法对于判决离婚,实行破裂原则离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均可以获准离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可获准离婚。但是,如离婚是一方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也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精神的伤害,也严重破坏夫妻感情。所以无论无过错方是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动承受离婚的后果,都应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痛苦,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需要说明的是:照顾并不是一种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时损害赔偿。得到照顾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据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获得赔偿。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5)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4、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不能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转化为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自此,我国原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将夫妻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废止。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赶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就不再使用,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5、离婚时住房问题的处理
  如果离婚当事人不能对住房问题达成协议,住房问题的处理经常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时住房可做如下处理:
  
6、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
  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获得的赠与,但父母明前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住房为共同财产,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以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有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7、一方个人所有的住房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为一方所有的,离婚时住房一般仍归该所有人。如另一方离婚后确实无房,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准许其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法院也可判决无房一方例外租房居住,若经济上确有困难时,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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