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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保护是否有时间限制?
商业秘密保护时间没有限制,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有哪些?
(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二)实用性。
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三)保密性
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四)价值性。
对公司来讲商业秘密的范围比较多,像是知识产权,客户名单,投资计划以及跟公司经营相关的一些其他事项,由法律统一限制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不现实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应该由公司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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