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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缴纳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二、办理材料
(一)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和办理材料
1、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缴纳凭证原件1份
(二)外省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和办理材料
1、《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适用于6年内免检车)》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供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可以不提供。
4、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可不提供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5、属于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应提供《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三、办理流程
1、在用机动车按规定期限到全市任何一家社会化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车辆检验。
2、车辆经检验合格后,凭机动车安检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向安检机构或驻站民警提出申请。
3、驻站民警审核相关材料后,对机动车进行查验或远程查验确认,经确认、核查无误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或车辆确认有误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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