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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条件
1、婚姻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
二、办理补领婚姻证件应出具的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申请人双方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张或一寸单人的期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三、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程序
1、婚姻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民政局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承办机关、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3、请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4、申请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5、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声明书审查后,符合补领婚姻证件条件的,予以登记,补发婚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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