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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施行)》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没有认定见证人显然是无效的,另外对于见证人的认定也是需要符合相关条件的。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
《民法典》(施行)》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由于遗嘱继 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 因而遗嘱无效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 成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 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由于其特殊性,需要见证人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如果不能认定其真实有效性,那么必须是无效的,另外对于打印件的出具是非常简单的,所以还需要由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时进行认定,避免出现遗嘱的效力不存在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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