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日喀则,2024年8月,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称,2018年8月,XX在经营XX公司时,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状况下,让上海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份,金额达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认为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
面对这一指控,XX找到了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的卓玛律师。卓玛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402202011192599,她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自2026年起,她担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
卓玛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自接手案件后,坚持细致严谨的服务态度,全面查阅了卷宗,并多次会见当事人XX。在此基础上,卓玛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首先,她指出XX并非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XX及XX,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其次,对于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卓玛律师提出异议,认为开票过程中,XX仅听取XX联系开票,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XX;再者,对于抵扣事实也存在疑问,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X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另外,犯罪数额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最后,卓玛律师对罪名定性提出异议,认为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逃税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等情况构成此罪。
首先,律师要全面阅卷,比如本案中卓玛律师仔细查阅了与XX案相关的所有发票开具、资金往来等资料。其次,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包括XX在公司的实际地位和在开票、抵扣过程中的实际行为等。然后,根据阅卷和会见情况,梳理出有效的辩护要点并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最后,在庭审中据理力争。
在这起案件中,需要的材料和证据包括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料,如合同、发票等,用以证明是否存在实际业务往来;XX在看守所羁押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其在抵扣期间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操作;以及能够证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证据等。
很多人在类似案件中会认为只要被指控就难以改变罪名,于是放弃争取减轻罪名的机会。还有的当事人不配合律师,不提供真实的情况和证据,影响律师的辩护工作。
本案中,如果不能有力证明XX并非实际控制人、无抵扣能力等情况,可能会维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而此罪量刑相对较重。另外,如果证据收集不充分,也可能导致辩护失败。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选择像卓玛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她能在复杂的案情中找到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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