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长春本地一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了近2000万的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工期120天。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出现了工期拖了很久、用的设备和投标时承诺的品牌不一样、私自换了项目管理人员、迟迟不交竣工结算资料、还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工人聚集讨薪这些问题。当事人一审起诉要求施工方承担对应的违约金,一审法院结合监理文件、会议纪要、现场证据、往来函件,扣减疫情对应的120天免责工期后,支持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本以为案子到这里就结束了,没想到施工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了一大堆抗辩理由,说没办施工许可证开工违法、是发包人指定材料供应商才导致工期延误、疫情应该全部免责、一审没查清实际损失、违约金太高应该调低、用的设备品牌不一样但质量没问题不该担责,要求二审直接改判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张佳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中共吉林省委、中共长春市委法律顾问,还是吉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专家成员,在建设工程、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接受当事人的二审应诉委托后,张佳伟律师首先完整查阅了一审全部卷宗、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和一审判决书,逐条梳理施工方的上诉理由,把对方的主张分成实体抗辩、事实抗辩、法律抗辩几类,确定了整体的应诉思路。"
"针对施工方提出的每一项上诉理由,张佳伟律师都对应匹配了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通知单、监理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竣工验收报告、讨薪事件现场资料等证据。重点核对了投标文件里施工方自己承诺的设备品牌、开工报审文件、工期顺延的监理意见、疫情发生的时间线,把每一项违约事实的证据基础夯实。"
"围绕几个核心争议点,张佳伟律师团队检索了相关法律规定和类案裁判规则,形成了完整的答辩逻辑:第一,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问题不能免除承包人的工期违约责任;第二,案涉设备品牌是施工方在投标文件里自行承诺的,并不是发包人强制指定的,对方说发包人指定材料导致工期延误不成立;第三,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一审已经酌情扣减了120天的免责工期,剩下的逾期责任还是应该由施工方承担;第四,本案多项违约事实都有充分证据支撑,约定的违约金没有超出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上限,不应该调低。"
"庭审过程中,张佳伟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和对方逐一展开举证质证与辩论,庭后又结合庭审情况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进一步强化说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主要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施工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二审诉讼费用也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张佳伟律师在复盘案件时提到,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在工期、材料、人员、劳务工资这些环节出现违约。作为发包人,一定要重视施工全过程的证据留存,监理通知单、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现场影像、往来函件,都是后续主张违约责任的关键依据。"
"很多当事人会有疑问,拿到一审胜诉判决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张佳伟律师表示,并不是这样。二审程序中,对方往往会从多个角度提出抗辩,这个时候不能被对方繁杂的上诉理由带偏,要抓住核心争议,区分哪些是承包人应该自行承担的风险,哪些才是真正可以免责的事由。"
"比如大家比较关心的疫情不可抗力问题,不是说疫情一发生就全部免除承包人的工期责任,法院会结合工程本身是不是已经出现逾期、疫情实际影响的时长来酌情扣减。还有投标文件的效力问题,投标文件属于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在投标阶段作出的品牌、人员承诺,对自身是有约束力的,不能以产品质量合格为理由免除合同约定的违约后果。关于违约金调整的问题,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是需要由违约方来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
"张佳伟律师同时具备企业合规师、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还是长春国际仲裁院、大连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在吉林省律协、长春市律师协会多个专业委员会担任职务,也长期参与省内大型企业的合规项目服务,对建设工程领域的风险防控、纠纷处理有着体系化的实务积累。"
"长春本地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商事争议解决需求的当事人,涉及工期违约、违约金争议、二审应诉等问题,可以前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五层,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日常经营中,也建议企业做好全过程的证据留存,提前防控履约风险,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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