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订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效力。即在财产继承中,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都有的情况,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才可执行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二、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排他性。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和一般遗赠,高于法定继承,也高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也就是说,对同一部分遗产的处分,如以不同的方式为之,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民法典》(于)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法律予以尊重和完善。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抚养人对生前的被继承人尽到了抚养义务,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当让其按照协议优先取得遗产。
(2)对当事人而言,它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基本上是对等的。遗赠扶养协议约束了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约束了遗赠人,对于协议已处分了的那部分财产,遗赠人不得再随意处分。
(3)遗赠扶养协议只产生财产关系,不产生人身关系。这是指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部分的内容并不排斥基于人身关系而必须履行的扶养义务。如果遗赠人有子女的,该子女并不能以遗赠人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为理由而不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抚养人履行了抚养遗赠人的责任,则遗赠人死亡可依法继承其遗赠的财产。如果其还给亲属立了遗嘱的,也先要按遗赠扶养协议的财产处理方式进行继承,也就是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有优先权,其效力比遗嘱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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