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军与被告系亲属关系,2024年陆续向被告转账合计10万元,其中银行卡转账96000元、微信转账4000元。出于亲属熟人之间的信任,双方全程未签署书面借条。后续双方因其他劳动相关事项产生矛盾,赵军索要该笔款项时,被告直接否认款项属于借款,反而拿出一份《合伙协议书》,主张该笔10万元是赵军的公司投资入股款,双方是合伙关系,拒绝归还任何款项。
赵军的核心诉求是要求被告全额偿还10万元款项,同时主张自己应得的资金占用利息。
劳动者李丽此前经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出具判决及后续补正裁定,确认三家关联公司合计赔付78万余元,但一审判决本身存在两处实体认定瑕疵:一是仅统计了部分时段的加班天数,2019至2022年的大量加班事实未被完整核算;二是仅按照劳动者在单家酒庄的在岗年限核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未将其在多家关联企业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直接导致年休假待遇大幅缩水。
一审宣判后,包括劳动者、三家涉案企业在内的四方均提起上诉:李丽的诉求是改判调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权益;三家企业的上诉核心主张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构成混同用工、月工资2万元标准不属实、钉钉打卡不能证明加班,同时还对一审补正裁定的合法性、追加被告的程序提出异议,意图全盘推翻一审判决结果。李丽委托律师的核心诉求是守住一审已有的胜诉成果,同时纠正一审判决的实体瑕疵,争取足额的劳动待遇赔付。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能否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合意。根据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合伙协议上的“赵军”签字并非原告本人签署,被告也无法证明代签行为获得了原告的授权,该协议对原告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原告持有的转账流水、后续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中被告多次自认10万元属于个人借款的内容,已经能够达到民事诉讼要求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足以印证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同时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原告从起诉之日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符合实务裁判规则。
本案属于多方上诉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核心争议集中在三点:一是三家关联公司是否构成混同用工、是否需要共同承担用工责任;二是劳动者多年的加班事实能否完整认定;三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在多家关联企业流转,累计工作年限是否应当合并计算。
依据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合并计算工龄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本案劳动者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依法应当按照每年10天的标准核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主张钉钉打卡不能直接证明加班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交相应的调休记录、考勤异议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针对企业提出的程序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基于查明案件事实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笔误出具补正裁定,均属于合法诉讼程序,不影响一审判决核心效力。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固定全部间接证据:完整调取原告名下的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转账流水,逐一核对每一笔10万元款项的流转时间与备注;同步整理双方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对涉及款项性质对账的内容逐一标记;提取多段原被告的通话录音,逐字转录后重点标注被告亲口承认10万元属于个人借款、且款项与劳动工资分开对账的核心内容。
庭审中重点突破对方抗辩:首先直接指出案涉合伙协议并非原告本人签署,被告无法证明代签获得授权,从根源上否定该份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推翻“款项属于投资款”的核心抗辩;随后将转账流水、标记后的聊天记录、转录的录音内容相互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向法庭说明即便没有书面借条,现有证据已经能够高度印证借贷合意真实存在;最后针对资金占用利息部分,明确说明原告起诉才首次正式向被告催告还款,起诉之日起被告占用资金的事实持续存在,应当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接受劳动者二审特别授权委托后,先对全案卷宗证据做全面复盘:逐页核对2019年至2025年全套钉钉打卡记录、出差审批单,逐条统计每一年度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实际出勤天数,扣减有效调休天数后还原完整的加班时长,制作清晰明了的加班明细核算表提交法庭。
针对年休假待遇的瑕疵问题,梳理劳动者先后入职三家关联公司的用工流转时间线,结合三家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说明劳动者的工作调动完全是关联企业的安排,并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更换单位,依据司法解释要求合并计算全部连续工龄,应当按照每年10天的标准核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针对三家企业提出的全部上诉理由逐一抗辩:提交三家公司工商信息、混同用工的关联管理证据,反驳“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第三方派驻人员”的主张;指出考勤数据由用人单位实际掌握,企业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钉钉打卡的出勤记录,不能直接否定加班事实;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论证一审追加被告、出具补正裁定均属于合法程序,不存在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程序瑕疵,在稳固一审胜诉成果的基础上,争取纠正一审的实体认定瑕疵。
法院最终采纳全部代理核心意见:认定原被告之间10万元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款项全部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首先维持一审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三家关联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月工资标准2万元的认定结果,守住劳动者一审已经取得的胜诉成果;随后对一审判项作出两处核心改判:完整核算2019年至2025年全部加班时长,调高加班费金额;按照劳动者合并后的累计工龄,以每年10天的标准重新核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最终判令三家关联公司共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116万余元,同时驳回各方当事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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