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8日5时许,在福建惠安县S201线,被告庄XX驾驶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与黄XX拉行的二轮人力手拉板车碰撞,致黄XX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认定庄XX负主要责任,黄XX负次要责任。黄XX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19日死亡,其配偶、子女张XX等四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原告要求庄XX赔偿经济损失,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付,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庄XX称已与原告达成赔偿201000元协议并付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平安XX公司愿承担110000元赔偿。XX公司则对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等诸多方面提出异议。
证据突破点
王伟栋接手后,将核心突破口锁定在XX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该条款是纸质合同文本,形成于车辆投保时,内容包含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相关规定,其中XX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不承担非医保费用赔偿。王伟栋执业多年,累计办理各类诉讼数百起,对民商事合同等案件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他敏锐地意识到这份合同条款是解决非医保费用赔偿争议的关键。
能力画像
王伟栋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他曾深入研究保险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对保险法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有独特见解。这使他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能从法律条文的细微处出发,精准分析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为当事人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提供有力依据。
办案时间线(核心动作)
接案后,王伟栋第一时间详细阅卷,凭借其扎实的法学专业背景,迅速捕捉到XX公司主张不承担非医保费用赔偿这一争议焦点。之后,他深入研究《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鉴于其处理过众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熟悉该领域的行业规则,他猜测XX公司可能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于是,他要求XX公司提供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在法院给予XX公司3天举证期限后,XX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王伟栋抓住这一关键时机,在庭审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辩论,进一步明确XX公司主张不承担非医保费用依据不足。
最终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平安XX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张XX等人110000元,被告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371598.4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王伟栋在结案前提交的代理词中强调XX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非医保费用应由其承担,该意见得到法院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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