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认定为借款要求对方偿还?这一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在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就涉及到了这样的争议。
男女双方原系恋爱关系,交往期间男方通过微信向女方多次转账。分手后,男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转账均为借款,要求女方偿还剩余款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女方委托徐娟律师应诉。
徐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收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恋爱交往过程、分手沟通记录等全部材料,逐笔核对转账时间、金额、备注及聊天语境,明确每笔款项的发生背景。
在法律定性与抗辩思路构建上,徐娟律师锁定唯一明确借款:20XX年X月X日女方明确以“经济困难”提出借款X元,并承诺还款日期,该笔款项具备完整借贷合意。同时,剥离赠与款项:对520元、5200元等具有情侣特殊寓意转账,以及无“借、欠、还、周转”表述、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转账,主张属于恋爱赠与与日常开支。此外,厘清已付款性质:女方转账XXX退还男方母亲给付的见面礼,并非偿还案涉借款,不应在借款本金中抵扣。
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方面,徐娟律师提交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多数转账系男方自愿给付,无借款邀约。对男方提交的证据三性发表针对性质证意见,否定其全部款项为借款的证明目的。庭审中严格依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强调自然人之间借贷必须以合意为前提,仅有资金往来不能推定借贷关系。
最终,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徐娟律师代理意见,依法认定:仅20XX年X月X日X元具备借贷合意,构成合法借款;其余转账无借贷合意,属于恋爱期间赠与,女方无需返还;女方已转X元为退还见面礼,不抵扣借款;判决女方偿还男方X元,驳回男方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男方承担X元,女方仅承担X元。本案实现委托人还款金额从X元减至X元,诉讼费用大幅降低,抗辩效果显著。
正如徐娟律师所说:“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精准区分恋爱期间‘借款’与‘赠与’的边界,用证据还原真实意思表示,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起案件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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