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态有已完成、未完成犯罪两种,具体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1) 中止的及时性。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过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没有中止可言。
(2) 中止的自动性。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放弃了犯罪。
二、故意犯罪的两种类型
(一)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直接故意犯罪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
2、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态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关键。
4、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倾向是单向的。
(二)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须持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仅限于明知“可能发生”一种情况。
3、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目的,因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与犯罪目的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要求不相符。
4、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构成与不构成之分,而不存在完成与否的问题。
三、故意犯罪的处罚原则
在这里具体分为四种情形来分析:
1、一般初犯
根据犯罪嫌疑人所触犯具体的刑法等法规,来确定其所受到的处罚。也就是说先看行为人所犯下的是什么罪,再根据这个罪名的量刑来定刑。
2、累犯
(1)一般累犯:年龄在18周岁以上,前后五年内都是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
(2)特殊累犯:也就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应当从重处罚,不适合用缓刑和假释。
3、自首
(1)一般自首:也就是所谓的自动投案,可以在基本犯罪量刑的基准上,从轻、减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2)特殊自首:被管制后,供述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行为,可从轻、减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4、立功:行为人有揭发他人罪行,并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减轻。
(3) 中止的有效性。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4)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是不同的,完成故意犯罪行为或者是未完成是直接可以判断的犯罪形态,从专业的司法角度,还可以划分为七天更为详细的形态。对于初次实施故意犯罪的主体,法院在最终量刑时会适当减轻其会受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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