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植物人怎么立遗嘱?
植物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订立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遗嘱能力的相关认定标准?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对于遗嘱人的遗嘱能力是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对于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应当严格基于是否具备遗嘱能力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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