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环境诉讼有效期为几年?
提起环境诉讼有效期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如果仅仅是环境诉讼的话,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提起的是因环境问题导致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诉讼的话,就是一年的诉讼时效,时效问题是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进行计算的。
(1)环境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中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对加害人提起的赔偿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但超过20年的,不得再起诉。
(2)环境行政诉讼时效则适用于环境行政案件中的管理相对人不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罚款等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三个月,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起计算。至于环境刑事诉讼时效,即追究环境犯罪的法定期限,则因各种具体的环境犯罪而不尽一致,确定时效的原则集中体现在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中。环境法学界认为,鉴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渐进性和隐蔽性,各类环境诉讼时效应适当长于一般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时效。
对于环境诉讼的具体处理和认定情况,应当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诉讼时效来进行处理,如果超出了诉讼时效的,那么司法机关是可能对相关事项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办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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