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老人想立遗嘱应该怎么立?
(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三)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需要公证遗嘱的,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老人立的遗嘱满足哪些条件才生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遗嘱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标题:遗嘱或某某的遗嘱。
(2)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等。
(3)立遗嘱的原因。常见的立遗嘱的原因有:“因年老多病,不久于人世,恐去世后家属子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因生前受好友(或邻居、远亲)体贴、照顾,为报其深情厚谊”;“因命旦夕,为表眷子之心(或为表恋故土之情)”等。总之,要表明立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意图。
(3)遗嘱事项。这是遗嘱的主要部分,一定要写得清楚、明白、具体。本部分一般包括:立遗嘱人的财产说明,如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债权等;其财产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财产如何处理,如何分配;立遗嘱人的相关事务的执行,如债权债务问题、财产分配问题、保险问题、信函呈送等等。
(4)所立遗嘱的份数以及遗嘱在何处保存、由何人或何机关监督执行等。曾订立过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声明以最后的遗嘱为有效遗嘱。
(5)立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如有证明人在场,证明人也应签名盖章。如系请人代书,代书人应签名盖章。如果有书证、物证和需要附带说明的问题,可以附项注明。
老人自己如果连怎么立遗嘱都不清楚,这种情况我们不建议老人自己写遗嘱,因为自书遗嘱中并不是简单的交代一下,让谁来继承遗产就行了,像是遗嘱中分配的财产,必须要确定的是本人的财产,结尾标注的时间也必须清楚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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