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化名)是一名来佛山务工的青年,经人介绍进入一家公司工作,日常听从上级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一段时间后,该公司被警方查处,江某才得知自己参与的是一个虚假股票投资平台诈骗团伙。经公诉机关指控,该团伙共十一名成员,通过搭建虚假平台、伪装投资老师和客服等方式,诱导多名被害人投入资金,累计诈骗金额达203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江某作为团伙成员一同被公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认为,江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江某家属委托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泽蔚律师担任辩护人后,李泽蔚律师立即介入案件,多次会见江某梳理案情。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诈骗金额高达203万余元,法定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江某作为团伙成员,如何在现有证据框架下突破量刑瓶颈?此外,团伙成员较多,各成员的层级、作用认定复杂,如何准确区分江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争取从轻处罚的关键。
李泽蔚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完整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重点梳理了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通过细致比对,李律师发现江某仅为底层组员,日常仅按上级指令从事辅助性工作,既不参与平台搭建,也不直接对接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同时,李律师多次会见江某,向其释明坦白认罪的法律后果,引导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庭审中,李律师围绕“从犯、初犯、坦白”三大核心量刑情节,提出明确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江某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但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团伙成员根据各自层级、参与时长被判处差异化刑罚,涉案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
1.求职时要仔细甄别公司资质和业务内容,避免误入违法犯罪团伙;
2.若不慎卷入刑事案件,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专业辩护争取合法权益;
3.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是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4.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律师的专业梳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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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化名)与朋友在佛山某酒吧饮酒时,因质疑被害人抽奖作假,与同伴共同对三名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三人轻微伤。事发后,警方抓获包括陆某在内的六名被告人,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六人公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陆某等六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陆某家属委托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泽蔚律师担任辩护人,希望能为陆某争取从轻处理。
本案的难点在于:陆某存在过往犯罪前科,且六名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殴打,法院未区分主从犯,如何在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之间找到平衡点,为陆某争取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此外,部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陆某未进行赔偿,如何弥补这一劣势,也是辩护的关键。
李泽蔚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会见了陆某,详细了解事发经过,并核对了监控录像、伤情鉴定意见、前科材料等全部案卷证据。通过梳理,李律师发现陆某在共同殴打行为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考虑到陆某未赔偿被害人,李律师积极协助陆某自愿认罪认罚,向其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引导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李律师结合陆某的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陆某依法从轻判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等六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情节,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羁押期限折抵刑期。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
2.若涉及刑事案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途径;
3.有前科并不意味着必然从重处罚,律师可通过梳理其他从轻情节,平衡量刑;
4.寻衅滋事行为不仅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自身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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