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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是否取消了?
公证遗嘱效力取消了优先级,根据《民法典》(施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符合法定要件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也就是说,遗嘱效力确定的基本依据是遗嘱意愿表示时间的先后,而非是经公证与否。
二、遗嘱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民法典》(施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对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实际的遗嘱条款和内容来进行认定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同的遗嘱效力是不同的,特别是代书遗嘱、录音遗嘱、视频遗嘱还需要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来进行认定,但一般是以最后的遗嘱为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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