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很多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跟别人有经济往来之后,发现对方得到了本不该得到的利益,这就是不当得利。一般来说,双方要是事先签了合同,还在合同里约定了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可要是产生了不当得利的争议,之前的这个管辖约定还算不算数呢?很多人对此一头雾水,不知道该遵循哪个规则。下面就来详细说说不当得利管辖约定到底有没有效力。
一、不当得利管辖约定效力的判定依据
要判断不当得利管辖约定是否有效,得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按照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不当得利纠纷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并且合同里的管辖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那这个约定通常是有效的。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后来乙多收了甲的货款构成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下,合同里的管辖约定对这个不当得利纠纷可能就适用。
二、基于基础合同关系的不当得利管辖约定
当不当得利纠纷和基础合同关系紧密相关时,管辖约定的有效性更容易被认可。比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项目结束后,乙公司无正当理由多收取了甲公司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由于这个不当得利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产生的,所以合同里的管辖约定对该不当得利纠纷有约束力,甲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无基础合同关系的不当得利管辖约定
要是不当得利和合同没有直接关联,管辖约定就不一定能适用了。比如甲在路上捡到乙丢失的钱包,里面有大量现金,乙发现后要求甲返还,这构成了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下,双方没有合同,也就不存在之前的管辖约定,此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不当得利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四、管辖约定无效的情形
即便有管辖约定,要是存在一些法定的无效情形,约定也不会被认可。比如约定的管辖法院和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或者违反了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甲和乙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某基层法院管辖,但根据案件标的额和复杂程度,该案件依法应由中级法院管辖,这时这个管辖约定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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