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里那页印着本村户籍的纸,是Z某揣了好几年的“凭证”,却在村小组的村规民约里完全不作数。她从小在村里长大,父母都是当地A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丈夫户口落在城市社区,根本没有同类集体福利可以享受,可她拿着没动过的户口本找村集体申请分红时,得到的答复永远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村里没你的份”。"
"她向属地街道办提交了成员资格认定申请,可前前后后三次等来的都是否定她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哪怕两次行政复议都把这份决定撤销,街道办还是重新作出了内容基本一致的文书。眼看着正常协商和行政程序都走不通,Z某只好选择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她的诉求,撤销了街道办的处理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可街道办很快提起了上诉。走投无路的Z某找到了韩宁律师。"
"韩宁2006年就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惠州本地处理了多年各类涉农、土地相关的纠纷,本身也是惠州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与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还拿过惠州市二十佳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荣誉,对本地农村这类沿袭旧村规侵犯妇女权益的情况格外熟悉。"
"接手这个案子之后,他没有先着急写文书,反而先陪着Z某把从小到大的落户记录、村集体早年分配权益的相关材料、甚至父亲当年代她履行集体相关义务的证明都一一理了出来。针对街道办上诉时提出的两个核心理由:一是Z某婚后没在村里开展家庭承包经营,二是她没履行过集体成员义务,韩宁准备的抗辩逻辑没有用晦涩的法律术语,全是紧扣事实的实打实依据。"
"他先点明,《妇女权益保障法》里早就明确规定,不能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她们在农村集体里的合法权益,村集体光凭“出嫁”就排除资格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要求。至于大家常拿来说事的土地确权,他向法院解释,那只是对历史上承包资料的完善,不是重新分地,新的承包证上没登Z某的名字只是登记环节的小瑕疵,根本不能抹掉她当年享有二轮土地承包权益的历史事实。"
"针对“没履行成员义务”这一点,韩宁直接点出了关键:合作社从来没有明确告知过Z某到底要履行哪些具体的集体成员义务,也从来没单独通知过她要去完成,早年相关义务一直都是以她父亲作为户主为单位代为履行的,后来村集体直接停掉了她的所有待遇,她连想履行义务的渠道都没有,怎么能反过来把“没履行义务”的责任推到她身上?"
"二审庭审里,韩宁把这些事实和依据逐条摆出来,没有纠结当事人一时没拿到的四十万分红损失,而是先牢牢把“成员资格该不该被认定”这个核心根基守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全部抗辩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街道办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撤销街道办此前作出的那份否定Z某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街道办在六十天内重新对Z某的集体成员资格作出处理,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街道办承担。"
"这份判决里写得明明白白:只要户口一直没迁出的外嫁女,在村集体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通知过她履行相应集体义务、而她拒不履行的前提下,就应当被认定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绝对不能仅凭“出嫁”这件事就直接剥夺她的合法权益。"
"案子结束之后,Z某终于拿着这份生效判决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后续主张分红和土地相关权益的路也终于打通了。而这个判决也成了当地同类外嫁女维权案件的重要参考——那些流传了几十年、带着性别偏见的旧村规,再也不能随意抹去一个土生土长的村民的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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