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迷信诈骗涉案额,部分指控被调整
2018年10月至2022年6月,衡水本地居民查某以“看香”“看虚病”能消灾解难为由,向王某、徐某静、杜某稳等多名被害人售卖所谓“人金山”“金元宝”祭礼用品,以及开光观音像、文昌塔等物件,同时索要上香钱。当地检察院指控其以此方式骗取王某35万余元、徐某静6万余元、杜某稳2.8万余元,属于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查某到案后对基本事实供认不讳,但对部分金额的认定存在异议,家属随即委托耿浩南律师介入辩护。
四年刑案实务积累,锁定数额核查方向
接手案卷后,耿浩南首先把辩护核心锚定在犯罪数额认定上——这类以迷信服务为幌子的诈骗案,涉案钱款往往夹杂着正常礼佛支出、物件交易款,转账记录跨时长、笔数零散,公诉机关容易将无直接转账凭证的估算金额计入指控范围。作为衡水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耿浩南办理过五十余件刑事案件,早年还代理过桃城区涉缅诈骗回流人员首案,对诈骗类案件的证据标准、数额核算规则有成熟的实务判断。他没有选择全盘推翻指控事实,而是逐笔核对每一名被害人的微信、银行交易明细,区分有转账记录的实付金额、被害人估算的无凭证金额、查某实际提供对应物品或服务的合理支出,为每一项辩护意见匹配了对应的流水凭证与交易截图。
逐笔核对流水,调整指控数额认定
庭审中,辩方针对三笔指控分别提出质证意见:针对王某的35万余元指控,提出查某售出的祭礼用品、开光物件本身有对应市场价值,这部分金额应当从诈骗总额中扣减;针对徐某静的6万余元指控,提出公诉机关将现金支付、估算花销全部计入指控金额,但实际有转账记录佐证的仅2.4万余元,其余部分无直接证据支撑;针对杜某稳的2.8万余元指控,提出查某曾为其提供长期心理疏导,且杜某稳已出具书面谅解书,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法院审理后认定,查某售出的祭礼用品、开光物件本质是实施诈骗的工具,本身价值不扣除;徐某静的指控金额与实际转账凭证不符,依法调整为2.4万余元;杜某稳的谅解仅能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不能否定诈骗行为的性质,该笔数额仍应计入犯罪总额。最终法院判决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向三名被害人退赔对应损失,查某因如实供述、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获得了从轻处理。
不盲目做无罪辩护,守住法定从轻边界
办案过程中,耿浩南始终没有脱离证据去做无依据的无罪辩护。基层刑事辩护的现实是,多数有罪指控都有基础证据支撑,盲目做无罪辩护往往会错过认罪认罚的从轻窗口期,反而让当事人承担更重的刑罚。此前他参与过多起破产清算案件办理,也为多家机关、学校、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常年的实务经验让他对案件的证据边界、裁判尺度有着清晰的判断——能扣减的数额据理力争,无法推翻的事实坦然面对,最终在合法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这份在基层法律服务里摸爬滚打出来的务实风格,成了他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底层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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