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一下,你一直生活在村里,靠着承包地维持生计,可当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款时,却被区别对待,这该多让人憋屈。彭某与郭某母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
彭某与郭某本是隆回县某街道某村六组村民,上世纪九十年代,他们按政策买了本县地方城镇户口,但没被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工作,依旧长期在村里生产、生活,承包地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1999年耕地延包,依据隆回县农业委员会文件,他们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09年还拿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然而,2017年底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补偿款分配出了问题。2018年首次分配,其他村民每人得12万元,彭某、郭某却只各得7.5万元,每人被克扣4.5万元。2024年第二次追加分配,小组直接把他们的名字从分配名单中划掉。按分配方案,彭某应得5.4万余元,郭某因未婚应得10.8万余元。两次分配下来,彭某被克扣9.9万余元,郭某被克扣15.3万余元。
面对这种情况,彭某和郭某找到了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的于启鲁律师。这位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拥有财会、金融、法律复合背景。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买了地方城镇户口但没被安排工作、长期在村生产生活且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村民,是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平等享有补偿款分配权。被告小组觉得原告户口迁出就不该全额分配。而律师抓住几个关键事实:一是原告户口虽迁出,但没被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工作,没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原告有政府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承包期覆盖征收时间;三是原告长期在村居住、缴纳医保、履行村民义务,和村里形成稳定生产生活关系;四是根据隆回县1999年耕地延包政策,这类人员应承包耕地。所以,律师认为原告和其他组民地位平等,小组的差别分配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
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该组生产、生活,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他们承包的田土全被征收,应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补偿款分配权,小组少分或不分违法。最终判决被告在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彭某补偿款9.9万余元,支付郭某补偿款15.3万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于启鲁律师不仅在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表现出色,在其他领域也有丰富经验。他擅长处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各类民商事和刑事案件。其财会、金融、法律复合背景,让他在处理涉及财务、债权债务类案件时优势明显,能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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