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图片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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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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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转发图片是构成名誉权侵权,根据我国法律当中规定自然人是享有名誉权的,如果在朋友圈转发图片侵犯他人隐私,采取捏造事实的情况进行侮辱他人是会构成侵犯名誉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转发图片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一、转发图片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转发图片是构成名誉权侵权,根但前提必须是采取捏造事实等情况。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二、名誉权侵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三、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人民法院依照 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当我们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处理。一般侵权行为我们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道歉并且将发布的侵权信息进行删除,同时需要当事人对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人员进行名誉恢复等等,这也是对错误行为一方的基本要求。

现实生活当中,现在人们的社交范围都是比较广泛的,如果通过转发图片并且转发的图片当中,对于他人的名誉权是有非常明确的侮辱意味的,将会构成侵犯名誉权,需要为此而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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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的闺蜜张某(女)与林某(男)系夫妻关系,后因林某与另一女子黄某同居且使黄某怀有身孕,林某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不同意离婚,除非林某支付2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但林某称其没钱,要求张某净身出户。张某不甘心,就在自己的微信群及朋友圈多次发布黄某的图片,并配上黄某,身份证号:×××,职业小三,在某单位上班”,并且被群里很多人转发,我同事跟着转发了,请问我同事的行为 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转发图片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律师回复]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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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是负责医院网络维护的,为了给公司设计图片,就直接在网络上给转载明星图片了,已经给构成侵犯,被曝光了,那么网络转载图片侵犯著作权怎么做呢?
[律师回复] 侵权的形式有很多种,主要是以下八种,你可以详细看看:
1、网页网站侵权
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是万维网技术的出现。它使多媒体的数字化传输成为可能。那么,万维网的网页(网站)是否受产权保护呢?对于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如果抄袭他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抄袭导致被抄袭者的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即可。
抄袭网页还可能被控为不正当竞争。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构成同业竞争,抄袭又导致两个网站相混淆,由此误导公众或消费者,抄袭者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2、 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
将非数字化的作品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一般认为并没有产生新作品,而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方式。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数字化权应运而生。而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指的正是侵犯数字化权。据此,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载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就构成侵权。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上载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极易构成侵权。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就侵权了。有必要指出,无论上载还是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3、 网络转载侵权
世界范围内认可数字化权属于作者是原则。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因此,那些仅享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社并不能染指电子图书的出版。网络媒体根据其“专有出版权”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关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P2P下载侵权
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上载或下载作品的行为,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如果P2P服务者明知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服务,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则要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或帮助)侵权责任。如此一来,P2P服务提供者往往成为成千上万的侵权用户的替罪羊,因为追究单个的网络用户既不合算,也没有治本。
不过,上述原则也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即自动提供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出相关内容的义务。这就为Google这样的搜索引擎营造了生存之机,因为它们并无义务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5、网络链接侵权
随着网络链接价值的日益凸现,相关侵权事件也接踵而来。不过,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网络链接侵权一般指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这一点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得很清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才和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6、 域名抢注侵权
最典型的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抢注上。一般指行为人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基本特征表现为: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牟利。也有的是为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声誉,误导公众。这都是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  
7、 网络游戏侵权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亮点,网络游戏侵权事件越来越频繁了。侵权者一般通过盗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私服”、“外挂”等方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  
8、 网络隐私侵权
司法实践中网络隐私侵权惯用的方式如下:第
一,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通常表现在监视、记录、制作、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甚至与第三方共享,构成对隐私的侵犯;第
二,对数据的搜集方法、范围、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保障数据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权限不加说明,或者没有自己的网站隐私政策;第
三,电子邮件、网络广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比如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邮件,利用技术措施窃阅他人电子邮件、篡改出卖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等;第
四,网上购物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各种身份盗窃和在线欺诈也蔓延其中。
网络侵权当然远不止上述类型。例如,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或在BBS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情屡见不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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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什么,图片如何界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图片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什么,图片如何界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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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别人的图片注明出处了侵权吗?
转载别人的图片注明出处了应当根据实际的用途来进行不同的判断,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比如说如果没有商业的目的证明出错情况,自己欣赏或者学习的话,不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商业用途的话,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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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网络图片印在衣服上构成侵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网络印在衣服上是否构成侵权
以营利为目的用其他人的有可能侵犯著作权。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具有法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例外情形。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12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针对侵权案高发的情况,法官提醒企业、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多留个心眼。“比如,要委托设计公司制作网页或广告,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以及如果造成侵权后的损失承担等内容。 ”当然,尽管如此,广告主与广告制作人对外仍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只是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再行追究广告制作人的违约责任。因此要避免侵权官司找上门,一是在使用前就获得授权,毕竟与动辄成千上万的赔偿相比,购买也就数百元;第二就是自主创新,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自然就不会有麻烦。
二、网络的合理使用判断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不需要经过作者许可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的作品使用形式,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制度,也被称为在后创作者和社会公众使用版权作品的一道安全阀。
合理使用的判断,通常有“三步测试法”和“四要素”标准。笔者认为,“四要素”标准从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就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传播途径下,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两个因素应该作为重点考核标准。
通常认为,个人非商业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更大。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司法实践通常将合理性使用的目的归为“学习”、“研究”、“评论”。可以说,合理使用的目的被严苛限制。比如,“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一立法设定是基于传统纸媒的传播环境,因为当时的制图设备、传播手段、传播需求等都受到极大限制,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但是,在自媒体时代,传播手段、制作、获取等都极为容易和快捷,一再坚持如此苛刻的条件,在强保护的前提下,可能导致移动互联进入一个无图时代,动辄得咎,不利于文化繁荣和传播。
因此,司法实践对个人用户基于非商业目的使用要宽松化。
在商业使用情况下,是否因为使用行为本身获利,并不是合理使用考虑的重点。因此,在微博、微信等网络使用的过程中,使用主体未通过涉案盈利,通常不能成为适格的侵权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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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涂鸦肖像权名誉权都侵犯了吗?
这个要看行为人把你照片涂鸦了是否适用于营利性的行为,或者有没有故意的扭曲,捏造丑闻等,如果以上的行为都存在,那就是侵犯了你的肖像权以及你的名誉权,你有权要求停止损害,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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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网络图片印在衣服上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回复] 对于网络图片印在衣服上是否构成侵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网络印在衣服上是否构成侵权
以营利为目的用其他人的有可能侵犯著作权。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具有法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例外情形。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12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针对侵权案高发的情况,法官提醒企业、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多留个心眼。“比如,要委托设计公司制作网页或广告,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以及如果造成侵权后的损失承担等内容。 ”当然,尽管如此,广告主与广告制作人对外仍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只是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再行追究广告制作人的违约责任。因此要避免侵权官司找上门,一是在使用前就获得授权,毕竟与动辄成千上万的赔偿相比,购买也就数百元;第二就是自主创新,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自然就不会有麻烦。
二、网络的合理使用判断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不需要经过作者许可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的作品使用形式,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制度,也被称为在后创作者和社会公众使用版权作品的一道安全阀。
合理使用的判断,通常有“三步测试法”和“四要素”标准。笔者认为,“四要素”标准从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就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传播途径下,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两个因素应该作为重点考核标准。
通常认为,个人非商业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更大。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司法实践通常将合理性使用的目的归为“学习”、“研究”、“评论”。可以说,合理使用的目的被严苛限制。比如,“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一立法设定是基于传统纸媒的传播环境,因为当时的制图设备、传播手段、传播需求等都受到极大限制,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但是,在自媒体时代,传播手段、制作、获取等都极为容易和快捷,一再坚持如此苛刻的条件,在强保护的前提下,可能导致移动互联进入一个无图时代,动辄得咎,不利于文化繁荣和传播。
因此,司法实践对个人用户基于非商业目的使用要宽松化。
在商业使用情况下,是否因为使用行为本身获利,并不是合理使用考虑的重点。因此,在微博、微信等网络使用的过程中,使用主体未通过涉案盈利,通常不能成为适格的侵权阻却事由。
然而,并非任何商业使用行为均被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一方面,当使用行为构成转换性使用时,即使产生的新作品进入商业应用领域并获利,只要新作品不会实质性取代原作品,原著作权人就存在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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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版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发表了该图片,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图片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图片发表,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以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都已经涉嫌构成了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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